
处罚不是目的,生命安全没有侥幸。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以法治手段筑牢安全底线,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知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围,通过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教育,对推动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所帮助。
长期以来,厂房租赁过程中,出租方为快速追求租赁效益,往往会“重出租、轻安全”,甚至出现“只租不管”的现象。为进一步强化全镇厂房租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南庄镇应急办着力加大执法力度,将厂房出租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积极防范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和遏制事故发生。
南庄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某陶瓷有限公司厂房工地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厂房出租给某实业有限公司,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该陶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执法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调查认定,罗某作为该陶瓷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事实。依法对罗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