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伪造野生动物相关标识,后果很严重!

近期,据群众反映,有人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伪造相关陆龟物种的“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以及倒卖淡水龟类活体专用标识。为此,现就有关情况严正声明如下:01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开发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市场上出现的伪造标识04正告违法人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守法公民

近期,据群众反映,有人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伪造相关陆龟物种的“中国水生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以及倒卖淡水龟类活体专用标识。为此,现就有关情况严正声明如下:

01

为进一步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对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动态监管、合法可追溯及信息共享,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开发了“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该系统技术服务和日常维护工作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承担。

02

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标识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范围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同时,推进将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在养水生野生动物纳入标识管理。

03

苏卡达陆龟等陆龟类物种不属于水生野生动物标识管理物种的范围,并且“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中从未核发过陆龟类相关物种的标识。

市场上出现的伪造标识

04

正告违法人士: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错误,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争做守法公民。按照2022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2023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旦发现以上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当地渔业主管部门举报,也可拨打中国渔政举报电话010-59191110,或者将违法线索反映至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联系电话:010-65086546,邮箱: nawca@163.com。

来源: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

佛山农业农村微信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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