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城最新通报!这些出租方、承租方,均被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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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无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都从严处罚。桂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通报5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无论是承租方,还是出租方
都从严处罚!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案(罚承租方)
2023年5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社区的佛山市某悦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佛山市某悦制衣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企业规模、缺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数量等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决定对佛山市某悦制衣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罚出租方)
2023年5月23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叠南社区的佛山市某悦制衣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董某武未与承租单位佛山市某悦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出租方检查频次等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19日决定对董某武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案(罚承租方)
2023年5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的佛山市南海某一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佛山市南海某一服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企业规模、缺少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数量等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决定对佛山市南海某一服装有限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罚出租方)
2023年5月24日,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东二社区的佛山市南海某一服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何某明未与承租单位佛山市南海某一服装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租赁合同中也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出租方检查频次等情节,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 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于2023年6月20日决定对何某明作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案双罚”,即罚企业,也罚企业主要负责人,既罚出租方,也罚承租方,牢牢抓住“关键少数”,着力在加大执法力度、提升执法质量上下功夫,对督促企业和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持续提升执法监管效能,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
希望广大企业和主要负责人
引以为鉴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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