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速看!荷城街道通报2个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荷城街道根据第二季度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通报2个典型案例赶紧来看看~案例一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介绍】 当事人文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尼教信盛广场遛狗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在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的情况下随意在广场奔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案例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案件【案情简介】荷城街道办接到举报,在“某某某”网站上佛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使用了广告语“某某某照明大功率LED路灯系列采用专利矩形照射和模组设计”,荷城街道办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确认上述广告为当事人发布


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

发布虚假广告…

荷城街道根据第二季度

行政执法的开展情况

通报2个典型案例

赶紧来看看~

案例一

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介绍】:

当事人文某某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洲尼教信盛广场遛狗时,未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在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的情况下随意在广场奔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处理。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文某某在遛狗过程中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的犬只已经领有犬牌并备案。执法人员当即对其进行了普法教育,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后立即采取了改正措施。基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执法人员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条解释】:

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一)(二)(四)(五)(六)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六)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根据《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内容,应责令改正,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200元罚款。”

根据《佛山市包容审慎监管事项清单(第二版)》城管执法领域免处罚清单第十一项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未遵守犬只外出规定的,个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因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也时有发生。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荷城街道通过采取“一站式”犬只备案服务等措施,将条例宣传全面覆盖了荷城31个村居(社区),同时也进入到丽日名都、美的西海岸、碧桂园等大型小区进行宣传普法,让市民在家门口就能办理犬只备案服务。

我们日常工作中以宣传、引导、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强化了过罚相当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罚,以及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方式,努力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案例二

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处罚案件

【案情简介】

荷城街道办接到举报,在“某某某”网站上佛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使用了广告语“某某某照明大功率LED路灯系列采用专利矩形照射和模组设计”,荷城街道办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确认上述广告为当事人发布。经初步审查,佛山市某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13日,荷城街道办对该案件线索进行了登记,经街道办领导批准后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虚假广告,不再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决定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元,上缴国库。

【法律分析】

一、“某某某”网站上佛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所使用网站。

二、佛山市某明有限公司广告链接“某某某”使用了广告语:“某某某照明大功率LED路灯系列采用专利矩形照射和模组设计”情况属实。同时该公司无法提供专利的证明材料。该网页链接为该公司自行设计。

三、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中“某某某照明大功率LED路灯系列采用专利矩形照射和模组设计”广告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典型的专利广告案件。在本案中,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在广告中标注专利,将对消费者产生吸引力,也表示着更具有市场竞争力。因此,对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情形作出规范,一方面有利于保护专利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对专利制度的信赖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目的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需要仔细甄别信息,不要盲目被“专利”二字吸引。

荷城街道涉黑涉恶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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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城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荷城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
编辑:佛山新闻网 罗敏玲
审校:宋超、何丽华、陈丽娴、杨诗雨、李颖、何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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