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取消10项证明事项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等10项证明事项自8月1日起停止执行。(详细内容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了解)
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
渔业船舶灭失证明
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渔具和捕捞方法符合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的说明
渔业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书
渔业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渔业船舶抵押登记注销证明书
渔业船舶租赁登记注销证明书
不再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书面声明
精简3项审批程序
取消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和渔业捕捞许可证签发人。
取消渔业捕捞许可证年审。
跨省份光船租赁渔船不再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优化3项管理要求
审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审查申请人所属渔业组织的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户籍。
办理中国籍渔业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中国籍公民或法人的光船租赁登记,不再审查承租人所在地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对光船租赁渔业船舶的意见。
办理共有渔业船舶的所有权登记,申请人调整为全体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约定的共有人。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证明事项多、审批程序繁琐和管理要求复杂是近年来渔民和基层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为及时解决渔民和基层急难愁盼的问题,农业农村部将取消证明事项、精简审批程序、优化管理要求列入渔船管理改革内容。
此次公布的16项便民措施是在广泛收集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制定的,将在便利渔民群众、减轻基层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标志着渔船管理改革工作向前迈出了重要步伐。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加快推进渔船管理改革,进一步优化完善渔船管理制度,推动捕捞业高质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