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西樵”推出【以案释法】栏目,通过多个案情简介、法例解释、风险提醒等,提供丰富、实用并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介绍。敬请关注! 前夫拒绝女方探望儿子怎么办? 案件简介: 黄某(女方)和李某(男方)婚后育有一子,在前些年因黄某婚外情等原因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上约定8周岁的儿子由李某抚养,黄某无需支付抚养费,黄某每周可以探望儿子。 但由于李某准备重新组建家庭,担心孩子经常与前妻见面会影响现有感情等原因,拒绝黄某探望儿子。
调查与处理:
黄某找到了西樵镇妇联,希望妇联能够从中协调。妇联工作人员在了解黄某的情况后,决定帮助黄某,立即致电李某,李某表示离婚后一直都有让黄某探望孩子,但由于自己将要重建新的家庭,不希望因探望孩子的问题与现婚妻子发生争执。
工作人员耐心地对李某释法析理,一方面父母的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一定程度的身心伤害,若阻止亲生母亲与孩子见面联系更会让孩子感到失去亲母的关怀与爱护。
另一方面,虽然孩子的抚养权归李某,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为母亲的黄某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望权。
经过工作人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李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承诺以后会多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多从孩子角度考虑,在不影响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再与前妻协商孩子的探视问题。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所以即使父母离婚,按照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探望权也是比不可少的。
典型意义: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是属于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不可以被剥夺。
父母的陪伴对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意义,双方感情虽破裂,但孩子是无辜的,双方应该充分考虑孩子的感受,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父母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孩子创造和谐的生活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