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情形允许原址翻建、改建!南海宅基地最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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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明晰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业务中特殊情形审查要求的通知为进一步解决镇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规范审批尺度,现针对以下特殊情形业务审查进行明晰,请遵照执行。01关于“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类业务的特殊情形申请人在2018年2月26日之后因办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赠与、有偿转让产权转移变更业务导致名下无农村宅基地的,在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业务时,不受《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款的条件限制,不作为审查不予批准的情形。关于“原址翻建、改建”类业务的特殊情形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已原址翻建、改建一处住房的,但因办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赠与、有偿转让产权转移变更而退出该处已原址翻建、改建住房的,不受《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款的条件限制,允许其再原址翻建、改建“户”内的一处住房

日前
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
关于进一步明晰
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业务中
特殊情形审查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解决镇 (街道) 在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相关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统一规范审批尺度,现针对以下特殊情形业务审查进行明晰,请遵照执行。申请人在2018年2月26日之后因办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赠与、有偿转让产权转移变更业务导致名下无农村宅基地的,在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业务时,不受《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 〔 2022〕 81 号)第十七条第(三)款的条件限制,不作为审查不予批准的情形。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已原址翻建、改建一处住房的,但因办理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共有产权人之间赠与、有偿转让产权转移变更而退出该处已原址翻建、改建住房的,不受《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南府〔 2022〕 81 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条件限制,允许其再原址翻建、改建“户”内的一处住房。
农村村民仅有一处农村宅基地的,在申请办理使用农村宅基地异址新建住宅业务时,原不动产权证证载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在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批准面积可放宽至8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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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农村宅基地!南海最全政策解答 | 合法用地你要知③
202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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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南海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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