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回顾 2023年9月,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南庄镇一岩板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出租给另外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用作存放瓷砖使用,查阅双方的租赁合同后发现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另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案例回顾2023年9月,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南庄镇一岩板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出租给另外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用作存放瓷砖使用,查阅双方的租赁合同后发现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另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法条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案例回顾 2023年9月,南庄镇应急管理办公室执法人员对南庄镇一岩板家具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出租给另外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用作存放瓷砖使用,查阅双方的租赁合同后发现双方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没有另外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根据《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的第三条,上述情形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