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戴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海安市曲塘镇人民路行驶时,遇唐某(67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高某(84岁)亦经该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高某跌倒受伤,车辆均受损。后高某于3月13日经医治无效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应当年满十二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可以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 制动距离增大: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会增加车辆负荷使车辆惯性增大,且会改变车辆重心、延长车辆制动距离,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不能在安全距离内刹住车辆。
▲ 车辆的操纵性能变差: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时,会增加骑行操控难度,甚至出现前轮翘起、转弯困难等险情,增加了安全隐患。
▲ 加重事故的损害后果:严重威胁骑乘人员及周围其他交通参与者的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将加重事故伤亡后果。


提高交通安全意识
才是预防事故的根本
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拒绝违法载人
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养成规范文明的行车习惯
来源 | 海安公安微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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