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有人被罚2万元!微信、朋友圈贩卖这个,违法!
©南海大沥
不要天天洗澡年关将至相信烟花爆竹类产品会在很多街坊的“购买清单”里但是,沥仔提醒各位街坊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涉嫌违法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前,佛山市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烟花爆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公布一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防范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发生。经查,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制品销售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

年关将至
相信烟花爆竹类产品会在很多街坊的
“购买清单”里
但是,沥仔提醒各位街坊
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涉嫌违法
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当前,佛山市正在大力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烟花爆竹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将持续公布一批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典型案例,防范烟花爆竹领域各类事故发生。2023年1月,高明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一名李姓市民通过微信方式销售烟花制品,获利1500元。该局依法对李某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李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花制品销售活动,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高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李某作出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微信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
涉嫌违法
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
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商家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销售信息是一种指示性或者提示性的信息,即告诉大家去指定地点购买烟花,不算违法。如果在朋友圈发布的信息中,交易地点不是指定销售地点,送货上门这种方式就涉嫌违法。朋友圈私自贩卖烟花爆竹,非法经营数额超过五万元,或者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就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售卖烟花爆竹必须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取得相应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销售。与此同时,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还应当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法律条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由此可知,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转发也要担责。很多人会帮朋友转发此类广告,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沥仔再次提醒广大企业和市民
非法经营、储存、销售、
运输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
购买烟花爆竹请到正规零售店
切勿向非法经营者购买烟花爆竹产品
通过微信、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
贩卖花爆竹也要负法律责任
举报投诉电话:1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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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应急管理局
原标题:微信、朋友圈贩卖这个,要负法律责任!
编辑:蔡小玲
校对:郑晓琦、赖嘉华、陈福权
监制:吕燕珊、张秋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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