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
龙江镇各部门持续开展
打击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严厉查处烟花爆竹
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和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等
违法违规行为


2025年1月20日,公安、应急部门在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执法检查中发现一文具店内发现各类烟花爆竹22.7公斤,而该场所并无储存烟花爆竹的相关资质。

该文具店位于龙江镇某大型楼盘内,四周紧挨着大量居民楼,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若不慎发生火情后果将不堪设想。龙江派出所当即对该批烟花爆竹实施收缴及转移,并依法处置相关负责人。

后续,龙江镇安委办将持续组织各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特别提醒!
市民购买烟花爆竹
请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
合法销售店(点)购买!
切勿在微信群、朋友圈、流动商贩
或无资质的商店购买!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从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到废弃销毁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安全隐患极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龙江镇应急办
龙江发布微信编辑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