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南山镇漫江社区某村发生火情。年近六十的黄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田间劳作,看到田边垃圾较多,觉得清理麻烦,便用打火机点燃垃圾。不料,当天风力较大,火苗瞬间失控,熊熊大火迅速蔓延,引燃附近植被,现场噼里啪啦,浓烟滚滚。黄某提水扑救无果后,立刻拨打火警电话。很快,消防员迅速赶来救火,镇森防办也及时到场,组织协调林业、农办、水利、村居等部门参与扑救,并指导应急处置。经过消防员全力奋战,及时扑灭了火势,未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经调查,现场过火面积约11亩,原本青绿的土地被烧成焦黑一片。相关部门对黄某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清楚起火原因和经过,黄某对失火行为供认不讳。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事实进一步依法处理。

同时,南山镇森防办组织居委会、农业、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办等部门对当事人黄某严肃批评教育,告诉他起火地块离民房、农科所宿舍、公路非常近,周边还有大量易燃的竹林乔木等,若不是扑救及时,很有可能会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同时跟他强调违规野外用火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黄某听完十分后怕,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普法时刻

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对于野外用火都做出了规定,违规野外用火会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不同的法律制裁:
§《森林防火条例》,违反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公共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和卫生设施,做好各自的环境卫生和保洁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露天场所焚烧树叶、木柴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一)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防火连着你我他,平安南山靠大家。请大家切实增强防火警觉意识,共同守护我们的绿水青山。一旦发现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或110。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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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山镇应急办
编辑丨钟晓燕
审校丨梁慧聪 莫剑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