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元旦假期结束,春节年货采购进入高峰期,各大超市、商超的满减、打折、促销活动层出不穷,成为不少家庭采买年货的主要选择。但有些商家却悄悄“耍小聪明”,搞起“先涨价再降价”的套路,让咱们以为捡了便宜,实则吃了亏!今天塘律就给大家分享一个贴近生活的真实案例,聊聊年货采购里的价格陷阱,教大家怎么依法维权,把辛苦钱花在刀刃上~

一、案例情况
促销价比日常价还贵?超市“套路”被追责
2025年春节前夕,某超市推出“年货狂欢季”促销活动,其中一款食用调和油标注原价55.9元/瓶,促销优惠6.9元,消费者实际支付49元/瓶即可购买。消费者梁先生恰逢年货采购,看到该促销信息后,认为价格实惠,便购买了2瓶用于家庭使用及走亲访友。
可买完没几天,梁先生偶然发现这款油在促销活动前一周,超市原价明明卖46.9元/瓶,现在的“促销价”49元,居然比平时还贵了2块多!这不是明摆着骗人吗?梁先生当即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工作人员调取了超市近一个月的销售记录和价格台账,核实后确认:超市在促销前特意抬高了这款调和油的售价,再以“优惠降价”的名义吸引消费者,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价格欺诈!
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该超市作出了行政处罚。梁先生接着要求超市退还差价,还得按规定给予赔偿,却被超市拒绝了。无奈之下,梁先生只好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判决超市退还梁先生多付的价款,还支付了500元赔偿,梁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完全保障。

二、塘律提醒
年货采购避坑指南,3个要点记牢!
✅划重点1:“先涨后降”不是优惠,是欺诈!
很多朋友觉得“促销就是捡便宜”,其实不然。根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商家打折降价,得以前七日内的最低售价为基准——简单说,促销价得真的比之前便宜才算数。像案例里超市这样,刻意抬高原价再标“降价”,就是用虚假优惠诱骗大家消费,妥妥的价格欺诈,必须承担责任!
✅划重点2:维权找对门路,不用怕麻烦!
遇到这种情况,大家可别自认倒霉~一方面能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让商家接受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也能直接找商家协商退款赔偿,协商不成还能起诉到法院。不管是超市、电商平台,还是街边小店,只要搞价格欺诈,咱们都能依法追责,坚决不让不良商家得逞!
✅划重点3:证据留好,维权更顺利!
采购年货时,教大家几个小技巧:①提前盯价:看中的商品可以先观察几天,记记日常售价,别被“大幅降价”冲昏头;②截图留存:电商平台的促销页面、超市的价签,都可以拍照截图,万一出问题就是关键证据;③收好凭证:购物发票、小票、支付记录都别扔,这些都是维权的“硬底气”。如果发现商家有价格欺诈,先和商家协商,协商不成直接打12315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合法权益一定要主动争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七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七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来源:大塘司法所
编辑:莫小文
审校:佘高红、黄高、黄静文、王梓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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