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2025年度“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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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破解地标工程停工困局,高效赋能区域产业升级

2019年3月22日,某游艇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某国际游艇展示中心项目总包给某建筑公司施工。原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12月31日,后因大额进度款拖延支付,该项目于2022年12月8日全面停工。某游艇公司于2023年5月5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及双倍赔偿因延期竣工造成购房人向某游艇公司索赔款项等3000余万元。一审诉讼中,某建筑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某游艇公司回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之后某建筑公司反诉要求某游艇公司支付工程款约1.1亿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一审法院确认涉案合同于某游艇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解除,遂判令某游艇公司向某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1.1亿元,并判决驳回某游艇公司的诉讼请求。后双方均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坚持实质解纷理念,紧扣政府着力发展游艇经济的契机,以盘活项目为目标,反复与双方沟通协调,在面对资金严重短缺这一难题时,创新提出“滚动开发”方案,同时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在纾困关键问题上主动作为,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某建设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至案涉项目竣工验收完成且收回全部工程款为止,同时双方向佛山中院申请撤回上诉,佛山中院作出准许撤回上诉的民事裁定书。
本案紧扣佛山“产业兴市、区域协同”中心工作,以司法保障重点产业集群发展。案涉游艇展示中心项目作为广东省游艇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工程,不仅填补了佛山游艇旅游设施空白,还将成为广东第一个内河型游艇会展中心以及省游艇旅游实验基地,其复工建设直接关系佛山环两江先行区布局与游艇经济集群培育。法院创新提出“滚动开发”方案,既化解了企业1.1亿元工程款纠纷与资金危机,又推动项目成为连接西江生态旅游与游艇制造产业的枢纽。项目建成后将带动游艇设计、制造、运维等上下游产业集聚,助力佛山打造特色产业集群,为区域经济协同发展、产业能级提升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形成“项目引领、产业集聚、区域联动”的发展格局。
案例二:严惩非法填埋工业固废,全力护航绿美佛山建设

邓某某承租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某村委会地块后,与夏某某共谋非法填埋固体废物牟利。2021年6月至2022年2月,夏某某通过中介组织多名货车司机,从多地纺织染整企业运输印染污泥等一般工业固废至少3690吨至该地块,由邓某某负责填埋。经鉴定,涉案地块含有有害固体废物,导致土壤环境严重受损,生态环境损害量化数额超944万元,相关检测及执法工程费等近万元。案发后,夏某某家属代付公益赔偿金1万元。检察机关以二人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公诉,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二人连带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944万余元,并在佛山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5年,邓某某并处罚金5万元、夏某某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邓某某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944万余元,夏某某按倾倒数量占比连带赔偿143万余元,二人在佛山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一审判决后邓某某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佛山中院经二审后认为,邓某某与夏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维持二人有期徒刑5年及对应罚金的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两人共谋非法填埋工业固废,构成共同侵权;涉案污染物渗透混合导致严重污染,无法区分独立损害范围,且二人未举证证明存在减轻责任情形,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承担不利后果。综上,法院判令二人对944万余元生态环境损害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佛山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是司法护航绿美佛山建设的典型案例,既明确刑事定罪标准,又筑牢生态保护司法屏障。绿美佛山建设以守护生态基底、推动绿色发展为核心,本案聚焦工业固废非法填埋这一生态破坏突出问题,刑事层面精准认定“倾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环境罪构成要件,清晰划定了生态违法的刑事红线;民事层面以全额连带赔偿、公开赔礼道歉等追责方式,破解了多主体污染责任划分难题,为同类生态环境侵权案件提供清晰裁判指引。既倒逼企业规范固废处置、敬畏生态红线,又以“刑事惩戒+民事追责”的双重责任承担,强化了“生态有价、损害必赔”的社会共识,为绿美佛山建设筑牢司法屏障,凝聚全社会参与合力,助力实现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进。
案例三:调处跨境贸易合同纠纷,助力大湾区建设

2019年4月,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与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签订总价值人民币1500万余元对流烤箱的独家定制供货协议。双方约定分三批交付定制对流烤箱5万多台,后续交易过程双方发生争议。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诉请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余款并继续履行剩余定制烤箱的提货义务,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依约调减货款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令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支付货款120多万美元及以FOB方式向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提货3000多台烤箱;广东某甲电器公司、广东某乙电器公司向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支付运费损失1.7万余美元。后美国某公司、佛山某电器公司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梳理案情,发现双方建立的产业链合作关系面临考验,美国某公司就涉案争议在美国提起关联诉讼。为实质性化解双方争议,修复两方合作关系,法院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努力争取实现双赢效果,化解双方境内外多起诉讼,减少双方为应对诉讼带来的不必要成本。法院提出“分节点履行+延续合作可能”的柔性方案,并委托佛山中院诉前和解中心调解员协助组织多轮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调解书约定三项内容:一是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美国某公司支付和解金;二是佛山某电器公司配合美国某公司修复信用资质;三是由佛山某电器公司自行处理未提货烤箱,避免美国某公司高额清关成本。
本案创新运用“一案调、多案结”调解策略和“风险共担、利益平衡”调解机制,实现多起境内外诉讼的联动化解,为跨境贸易纠纷化解提供高效解纷样本。针对关联诉讼衍生风险叠加的特点,佛山中院以本案为切入点,系统性梳理涉案企业的潜在争议,通过重构合作信任,推动双方系统性化解面临的信用保险冻结、平行诉讼赔偿、产业链断供三重危机,避免涉案企业超百万美元潜在损失。本案创新“关联性审查+系统性化解”实践,通过一揽子解决条款互撤境内外关联诉讼,避免中外企业因相互诉讼带来的风险;通过互助修复信用条款,维护中外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信誉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延续合作的柔性处理方案,为中外企业长远发展奠定基础,为跨境贸易纠纷的一揽子解决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经验,是司法服务护航民营企业发展和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例证。本案于2025年7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首批6个涉外商事海事调解典型案例。
案例四:巧解涉众业主办证难题,筑牢保交楼民生底线

在申请人某银行佛山分行与被执行人某置业公司等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中,佛山中院于2022年4月18日依法裁定保全查封了该置业公司名下的车位609个、未售房产24套及1处土地使用权、商业抵押物86处等财产,保全期限为三年。由于某置业公司已经将上述房产、车位、商业中的绝大部分以预售、出售或以物抵债等形式处分,但尚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由此引发大量业主投诉或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排除执行并解除业主购买的房产、车位的保全措施,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其中向佛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有206户业主,涉及车位331个,还有部分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也向佛山中院提出异议。
佛山中院采取“府院联动+示范裁判”双轨模式妥善处置业主诉求:一方面,法院联动市区两级政法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由住建局、自然资源局核实业主付款情况、购房合同备案时间等核心信息,法院对信息进行审查把关。对已足额付款且合同备案时间早于法院查封时间的业主,依法允许自然资源局对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另一方面,法院优先审理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执行异议案件,依法支持符合条件异议人的主张并作出生效裁定。法院以该案例为示范开展释法说理,明确同类案件处理标准;同时向申请人充分阐释利弊,争取其理解配合。申请人仅对个别案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佛山中院一审及广东高院二审,均驳回其诉讼请求。截至2025年8月,除23个车位购买人未提交异议材料外,法院对剩余580个涉案车位全部予以解封。法院通过上述举措,累计解决1258套商品房业主的办证难题。
住房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楼盘交付解决的是业主的占有、使用权,而能否顺利办理不动产权证则直接关系业主落户、子女教育、资产处置等核心权益。本案针对业主人数众多、法律意识薄弱的现实问题,灵活调整办案思路,依托府院联动,通过共享项目清单,前端联动审查方式,在守住安全底线、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群众无过错即办证”原则,为符合规定的业主开辟办证“绿色通道”,做到“应发尽发”。同时运用示范案例的模式,高效解决涉众执行异议审查难题,切实解决群众办证诉求。该案多措并举,为化解问题楼盘遗留的办证难、维权难、执行难提供了可行思路,亦将保民生、保入住、保稳定工作落到了实处。
案例五:维护保障住房产权人利益,护航“住有所居”民生福祉

某房地产公司通过公开竞价取得出让地块。其后,该房地产公司与区住建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由某房地产公司受让出让地块,并配套建设11200平方米的住房。建设工程竣工后,案涉100套住房交付给区住建局,但产权人仍登记在某房地产公司名下。施工单位某建筑公司以某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过程中,法院依申请查封案涉房产。区住建局提出执行异议后,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某建筑公司不服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继续查封案涉房产。
佛山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区住建局是否享有排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实质是对案涉房产上不同类型权利的认定与优先顺位判断。案涉住房虽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筹集,相关权利人前期未直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合同,但案涉房产最终由相关行政部门与权利人按份共有产权,用于保障权利人居住生活的基本需求,该权益与商品房消费者的居住生存权具有同等保护价值。此外,某房地产公司虽未与权利人直接签订合同,但区住建局作为共有产权人代表,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某房地产公司承担案涉房产建设费用,该约定应视为某房地产公司与权利人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权利义务约定,且权利人通过土地出让金对应的权益转化形式支付了全部对价。综上,区住建局的相关权益足以排除某建筑公司对案涉房产的强制执行。
本案立足服务中心大局,紧扣“住有所居”民生保障核心目标,明确特定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与商品房消费者居住生存权具有同等保护顺位。案涉住房用于保障权利人居住生活基本需求,虽尚未完成最终分配,但相关行政部门与权利人为案涉产权的共有产权人,其享有的物权期待权应依法得到平等保护。相关行政部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建设费用承担方式的,可视为权利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形成合法有效的权利约定,并完成相应对价支付。本案通过司法裁判平衡产权保障与工程建设权益,既维护了住房保障政策落地实效,又规范了市场主体权利边界,为城市更新、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重点工作提供法治支撑,助力构建稳定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夯实民生福祉根基。
案例六:创新破产清算提级管辖,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某投资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8日,以房地产开发、酒店管理为主营业务。后因经营不善,债务累累,引发系列诉讼、执行案件。该公司在被执行阶段,申请移送破产审查,南海法院于2022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某投资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南海法院经审查发现,出租给300余户租户的案涉物业为某投资公司承租佛山某农村经济社土地所建,物业所有权归属经济社,某投资公司仅享有使用权。同时,某投资公司涉及债务金额较大,债权人数众多。故南海法院以该案为辖区内新类型、案情疑难复杂且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为由,于2023年2月15日报请佛山中院提级管辖。佛山中院于2023年4月10日函复同意提级管辖。
佛山中院经审查发现,本案申报债权额超1亿元,涉及执行案件305宗,涉债权人达336人,且某投资公司名下除案涉物业(建筑面积8432.76㎡)的使用权益及少量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大。因执行法官全面掌握该公司前期经营情况及财产线索,为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办理,决定组建佛山首个由破产法官联合执行法官组成的“执破衔接”合议庭,并按照“府院联动+深挖价值+靶向施策”的全流程贯通式工作机制推进破产程序:一是府院联动,合力破解管理难题。针对案涉物业使用情况复杂、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依托府院联动,组织管理人与消防部门、村委会等召开联席会议,防范安全隐患于未然。二是研判分析,推动资产价值最大化。以最大程度维护债权人利益为根本点,挖掘案涉物业现存使用与经济价值,对该物业使用权益进行专业评估(估值近2900万元),破解债权清偿难题。三是靶向施策,分类回应租户诉求。根据租户债权人多元诉求,组织管理人与主要债权人进行多轮协商沟通,最终形成各方债权人均能接受且满意的保底价拍卖处置方案框架,成功化解债权人之间的矛盾。2025年5月29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管理人有力有序推进实施。佛山中院于2025年6月27日裁定终结该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案聚焦“优化营商环境、防范化解风险”中心工作,以司法改革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大局。针对涉集体土地的新类型破产案件,通过“提级管辖+执破衔接”机制,叠加执行查控财产与破产一体化偿债优势,高效盘活物业使用权益,化解305宗执行积案。既实现“失能”市场主体有序出清,又最大化保护债权人利益,避免集体土地资源闲置浪费,为集体土地流转开发项目的风险处置提供法治指引。该案践行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要求,以“提级一件、指导一片”的示范效应,规范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佛山构建“市场有序、风险可控、资源集约”的经济治理体系,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筑牢司法保障。
案例七:妥处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实质化解民生保障纠纷

梁某某于2021年5月17日入职某科技公司,同月22日,梁某某工作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伤残等级九级。某科技公司为梁某某垫付工伤医疗康复费用209727.85元以及相应的住院伙食补助费。2024年1月17日,某科技公司向区社保基金管理局申请办理梁某某的“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申报”“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申领”。社保基金管理局经审核于2024年2月1日作出两份《不予批准决定书》,认为某科技公司在梁某某发生工伤之时未依法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2021年5月工伤保险费用,到目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为止仍未缴纳上述工伤保险费用,不符合审批条件,不予批准。另查,2021年5月,梁某某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单位为佛山某换热器公司,2021年6月起由某科技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发生事故时属于参保职工,判决撤销案涉《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责令社保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理。社保基金管理局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后认为,某科技公司在梁某某入职后积极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在其入职次月实际参保缴费,且对梁某某入职当月未在该公司参保作出合理说明并提供证据。鉴于某科技公司为梁某某办理入职当月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存在客观困难,社保基金管理局径行认定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梁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定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权益,将对某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制度宗旨相悖。经多次沟通,社保基金管理局对以上法律适用解释表示理解与认可,但提出其系统上没有某科技公司缴费记录,核定支付实操存在困难。对此,佛山中院积极协调负责社保征缴的税务局、社保基金管理局,联动多部门一次性解决社保缴纳、工伤待遇核定、待遇支付等问题,最终由某科技公司补缴当月社保费解决本案纠纷。
行政案件审理不仅需依法解决行政争议,更应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牢固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主动担当作为,选取最优方式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本案是人民法院践行“如我在诉”司法理念的典型体现,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穿透式”思维审查案件争议核心,发现社保基金管理局单方无法完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难以全面保障当事人权益后,未局限于裁判文书出具,而是积极协调多部门协同发力,畅通社保补缴及待遇落实渠道,一揽子解决案件关联问题,实现纠纷一次性实质化解。该处理方式既推动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落地,切实维护了企业与职工的合法权益,又打破部门沟通壁垒,提升行政争议化解效率,实现了司法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同类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提供了可参考的有益思路。
案例八:明晰超标电动车致损责任,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林某甲之子林某乙醉酒后驾驶车速限值已被改变的、行驶车速约每小时62至63公里的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与刘某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正面发生碰撞,造成林某乙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林某乙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轻型厢式货车的投保义务人为黄某某,黄某某未依法为轻型厢式货车购投保交强险,其为某食品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林某甲等五人作为死者的近亲属诉至法院,请求刘某某、黄某某、某食品公司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令某食品公司、黄某某连带向林某甲等五人赔付16万余元。某食品公司、黄某某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后认为,刘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林某甲等五人予以赔偿。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比例为最高限额而非定额,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定。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林某乙存在醉酒驾驶、篡改车辆车速限值、逆向行驶三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叠加后对道路交通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显著增加事故风险,应认定其具有重大过错。在机动车驾驶人刘某某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综合考量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刘某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3%的赔偿责任。因刘某某为某食品公司员工且事故发生于履行职务期间,其赔偿责任由公司承担。黄某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某食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最终判决:某食品公司赔偿林某甲等五人4万余元,黄某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1.8万元范围内与某食品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本案是一件立足道路交通安全与城市治理大局,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规致损责任划分的典型案例。随着电动自行车普及,改装车辆、违法驾驶等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频发,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多重挑战。我国法律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规则,但针对非机动车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时的责任裁判指引亟待进一步细化。本案结合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违法严重程度、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力及双方避险能力差异,在法定限额内合理确定无责机动车方的赔偿比例,并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一定比例责任,既遵循了过错责任原则,又平衡了各方权益。该判决明确了改装超标车辆、违法驾驶的法律后果,强化了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合规意识,对规范非机动车管理、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交通秩序具有重要示范作用。
案例九:依法惩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捍卫网络空间良好生态

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梁某某因对村委会及其工作人员不满,遂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了21个视频作品及进行13场网络直播,使用具有侮辱性的表述公然贬损他人人格。前述视频作品、网络直播的浏览次数超过1100万次,转发次数共计9030次。同时,梁某某还发布了7个视频作品及进行6场网络直播,散布严重贬损他人人格的虚假信息。相关视频作品、网络直播的浏览次数超过160万次,转发次数共计1705次。上述侮辱、诽谤的视频作品和网络直播引发了大量不良评论,并导致关于侮辱、诽谤话题的二次创作,相关浏览次数分别为489万次、6.2万次。梁某某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严重精神困扰。经诊断,两名被害人分别处于抑郁状态和焦虑抑郁状态。此外,梁某某的侮辱、诽谤行为还给村委会工作人员、村民带来了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网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信息网络上采取恶意诋毁他人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同时,梁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诽谤罪。鉴于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应从重处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侮辱罪、诽谤罪对梁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佛山中院二审后认为,梁某某长期多次通过信息网络采取恶意诋毁的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另外长期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侮辱罪、诽谤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梁某某是一名拥有一定数量粉丝的网红,初期通过网络视频对村委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引发了部分网友的关注。但其后期的行为逐渐偏离了正常行使权利的轨道,从合理监督演变为针对个别村干部发泄不满、挟私报复,通过发布侮辱性言论、捏造虚假事实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公民在网络空间发表意见或传播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严格把握合法界限。监督批评的权利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以合法方式行使,不得借“监督批评”之名实施侮辱、诽谤他人的违法行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人人格尊严,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还污染了网络风气、破坏了网络空间秩序,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本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网络空间中合法监督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树立了正确的网络言论导向,既依法保护公民的监督批评权利,也坚决打击了借监督之名实施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的良好生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实引导广大网民在法治轨道上理性行使言论自由权利,自觉做良好网络生态的倡导者、建设者和维护者。
案例十:打击新型领域抢劫犯罪,警示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2023年4月,被告人郭某某、陆某某商定,以向他人谎称购买虚拟货币泰达币(也称为“U币”)为由进行现金交易,待对方将“U币”转账至己方账户后,即强行携带现金逃离,“U币”的价值与美元挂钩,可在境外平台直接兑换为美元。本案两名主犯共纠集24人(本案起诉8人),在一个月内窜至中山、南海两地实施两次抢劫,涉及的被害人数有17人(部分被害人为跨省来佛交易虚拟货币),交易虚拟货币超34万个,抢走钱款近2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某等8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暴力等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属抢劫数额巨大。综合考量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以及其他法定或酌定情节,依法判决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十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二万元不等,部分被告人还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一审判决后6名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佛山中院二审后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是一起利用虚拟货币交易特性实施的新型组织化抢劫犯罪案件。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因缺乏明确监管规范,逐渐成为不法分子滋生犯罪的温床,相关新型财产犯罪频发。我国明确不保护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活动,但这并非犯罪分子逃避法律责任的“避风港”,本案清晰界定了虚拟货币交易背景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明确即使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但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获取虚拟货币后通过暴力、胁迫手段拒绝支付对价,其行为完全符合抢劫罪的认定标准,应依法予以严惩,有力纠正了“黑吃黑不犯罪”的错误认知。同时,本案针对犯罪团伙组织化、职业化的作案特征,结合主从犯划分、累犯认定、坦白自首等情节作出精准量刑,既彰显了对新型暴力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也为同类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本案裁判既警示社会公众虚拟货币交易存在的法律与安全风险,引导公众远离非法虚拟货币交易,对维护金融秩序、净化营商环境、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也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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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晓琦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