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直播”侵权吗?
餐厅里,食客一举一动成了商家吸引眼球的“吃播员”;地铁站内,行色匆匆的上班族成了主播博流量的背景板……在“万物皆可直播”的时代,一个新的困扰出现了:人们稍不留神就“被直播”,成了替他人“营业”的演员。不少网民疑惑:“这算不算侵权?为什么有的拍摄者还振振有词,拿‘公共场所拍摄自由’说事儿?我的脸,到底还是不是我做主?”
【相关案件】
武汉发生一起因探店视频拍到用餐顾客,短视频平台在法院调解后进行赔偿的案件;苏州发生一起某火锅店店家直播顾客用餐画面,被判道歉并赔偿的案件。
这些案例,为一些人拿消费者隐私当流量密码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另外,法律也规定了5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行为,如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为实施新闻报道,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等,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到底是不是属于被“豁免”的范畴,应该进行对照细看。
【提醒注意】
一个几秒钟的音视频、几张照片,都有可能被人用于技术“作恶”,被不怀好意者“人肉搜索”、恶意剪辑、网络暴力、深度伪造、AI换脸等。一张清晰的面部图像可能带来的风险,“细思极恐”。
我们应注意:
重视风险才能管控风险。治理“被直播”问题,需构筑起事前预防、事中监管、事后追责的全链条防线。
直播“操盘手”得绷紧法律意识之弦,在开播前履行明确的告知义务,通过显著标识提示直播区域,并主动规避对非自愿入镜者的特写拍摄。
直播平台更得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建立便捷高效的侵权投诉与处理通道。
技术进步拓展了生活半径,但不应压缩权利边界。“我的脸我做主”,既是保护公民肖像权与隐私权,也是确保科技向善的文明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