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逃生通道千万别锁!辖区已有企业被立案处罚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突发事件下的“生命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锁闭逃生通道,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经查实必将依法处罚。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场内生产物料、辅料、杂物等多为易燃物品,火灾隐患突出。一旦发生火情,被锁闭、封堵的逃生通道会直接阻碍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工作,极易引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突发事件下的“生命通道”,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锁闭逃生通道,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一经查实必将依法处罚!

各类生产经营场所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安全风险,场内生产物料、辅料、杂物等多为易燃物品,火灾隐患突出。一旦发生火情,被锁闭、封堵的逃生通道会直接阻碍人员疏散和消防救援工作,极易引发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近期,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就查处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执法人员在辖区某制衣厂生产车间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唯一的安全逃生出口被私自锁闭,完全阻断了应急疏散通道,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当场指出问题,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恢复了逃生通道畅通。对此,街道应急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案双罚”机制,对涉事企业、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步立案处罚。

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安全生产违法仅对单位进行处罚,相关管理人员无需承担责任。本次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案双罚”机制,针对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既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处罚,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追责,打破“单位担责、个人免责”的错误认知。

以上违法行为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法条原文:

对应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下一步,祖庙街道执法人员将加大对辖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整治锁闭安全出口、堵塞疏散通道等违法行为,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警示一起,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执法高压态势。请辖区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常态化开展安全隐患自查,严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全力杜绝各类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祖庙微新闻编辑小组

来源:祖庙街道应急办

编辑:禅城融媒体中心陈柏朱

审核:冯上斌、樊有国、陈柏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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