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小区物业管理不满但却没有办法,因为成立业委会太难了,小区公共收益不透明,物业收费标准难下降——对这些关乎每个广州业主的事项,现在你有提意见的机会了!
物业条例准备修订

住建局公告
7月30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意见和建议的公告,表示在前期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该局牵头开展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修订起草工作。为保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合法性,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一、公众可以重点对以下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推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二)关于完善物业管理委会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指导和规范业主委员会行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关于提升物业企业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五)关于加强业主共有收益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其他相关意见建议。
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的时间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至2026年8月13日。公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请于2026年8月13日前(含当日)反映或提交,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公告还列明了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途径。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以取代2014年实施的政府规章《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在此轮征集意见之前,2021年经历了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依据《民法典》实施要求,清理法规中和民法典冲突条款,属于技术性修正,未面向社会大规模征求意见。2024年4月,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第二次修订后于2024年8月正式公布施行,核心是删除“未投票业主票数不计入已表决票”规则、调整业主大会表决条文、简化业委会候选人资格条款等。本次是新一轮全面修订,在此期间经历了大量争议。业界人士称本次是关乎业主们能否在小区真正当家作主的重大契机。
各方意见云集,反响强烈
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公告发出后,在广州各物业群、公众号及社交平台引发了热烈讨论。大家纷纷就当下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的公共收益监管缺失、共有资金账户不透明、业主组织成立困难、电子投票系统不完善、老旧小区服务无标准、物业管理委员会运作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广州市越秀区广发花园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代表麦静雯曾先后就广州市政务数据共享与基层服务整合、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广州物业评议困局、建设广州业主大会电子送达平台等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建议,并多次获邀参加相关讨论。此前,她也多次向人大、住建等反映对于《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应修订的意见。8月3日她告诉记者,此次她一口气提了19条建议,包括:降低业主大会程序门槛,优化异议处理机制,保障业主大会召集权,规范行政权力边界,建设业主大会电子送达平台,规范业主清册提供,规范业主决策电子投票机制,增设产权数据冻结,补齐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罚则,引入“从众投票”机制,突破业主大会参与率瓶颈,修正业主组织定义,厘清物业管理委员会法律性质,改革物管会组成机制,提升业主代表地位,推进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清理与规范化,明确公共经营收益合理成本上限,严格计提标准等。在每一条建议后,她都列出现状问题、法律依据、具体修订条文草案、预期效果,这份长达两万多字的建议是她多年参与物业活动及与职能部门交流后的思考。

天河南国花园
一直处在业界关注焦点的天河南国花园对物业条例的修订意见十分迫切。业委会秘书小陈告诉记者,现状是,“物委会”已经成了制约业委会的“法器”,广州的业委会发展势头被遏制;沉默的多数让形成合意成本高,上海的从众和送达有很好的实践效果;基层治理可参考深圳成熟经验,酬金制让业主的公共资金由业委会掌握,钱权在业主手里,物业回归到真正的服务角色中。
投票是否从多与业委会备案仍是关键
一直在为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维权服务的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彭宇律师结合上位法规定、立法精神及基层治理实践,就《条例》修订提出三点修改建议:
一,关于未参与表决业主投票权数归属的自治赋权条款。他认为当前实践中,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是否计入多数票存在反对意见,导致业主大会决策受阻。大量小区因业主参与率不足而无法达到法定表决门槛,业主自治陷入僵局。2024年《条例》修改时删除了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的表述,但并未正面建立“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可以计入已表决多数票”的规则,导致实践中各街道办理解不一,业主自治空间未得到充分保障。他建议在《条例》第二十八条中增加一款:“未参与表决的业主,其投票权数是否可以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由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未约定的,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计入已经表决的多数票。首次召开业主大会时,筹备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制定计票规则,将未参与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二、关于业主委员会备案性质的法定厘清与程序优化。在实务中,广州市部分区、街道办将业主委员会备案当作行政许可或行政确认来对待,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程序、选举过程、委员资格等进行实质审查,设置隐性门槛,并以“不符合要求”为由拒绝备案或拖延办理,事实上变相否定了业主大会选举结果的效力。这严重影响了业主自治权利的及时落地,也引发了大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建议在《条例》中新增或修改相关条款,明确备案的性质与程序。
三、关于大业主(建设单位)表决权限制的公平性制度设计。现行《条例》未对持有多数投票权的大业主(建设单位)设置表决权限制。在新建小区或尾盘销售阶段,建设单位往往持有大量未售物业,其投票权数(尤其是面积投票权数)占比极高,在涉及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等重大事项的表决中,建设单位实际上拥有“一票否决”的能力。这严重损害了中小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业主自治制度难以真正发挥作用。建议在《条例》中新增条款,对建设单位的投票权作出合理限制。
另外,他还建议增设业主大会表决指引,建立争议调解机制,加强政策宣传与培训。这些建议紧扣上位法规定,兼顾地方治理创新与可操作性,旨在通过制度设计破解业主自治中的堵点痛点,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治理。
南方+记者 项仙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