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明参加了生育保险
却不能享受产检报销待遇?
可能你忘了最重要的一步
那就是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
快来了解详细的办理指引吧!

(一)参保单位或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达账次月1日起,相关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居民医保参保人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备注:
1.按时足额是指:参保单位或失业保险基金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自缴费达账次月1日起,相关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保单位或失业保险基金停止缴费的,相关参保人员及其未就业配偶自停缴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025年11月1日起,参保单位或失业保险基金没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自中断缴费次月起1个月内补缴的,缴费当月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待遇,中断期间应享受的生育待遇可按规定追溯,补缴时段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二)自中断缴费次月起超过1个月补缴的,自重新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待遇,中断期间发生的生育待遇不予追溯,补缴时段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费用:(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以下统称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一)产前检查选点手续
符合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享受产前检查待遇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到该医疗机构指定窗口提供有效身份凭证并填写《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
(二)异地产前检查选点手续
1、申请异地就医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参保人,怀孕后应当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如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医保”小程序等)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和产前检查选点手续。
2、若仅在异地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应当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如广东政务服务网、“粤医保”小程序等)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备案。
线下办理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凭证并填写《广东省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线上渠道办理的,按照线上指引填写资料。经核准后,自申办之日起生效。
(三)产前检查选点变更
1、参保人因个人原因需要变更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的,应当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通过线上渠道办理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变更业务。线下办理的,应当提供有效身份凭证并填写《产前检查定点医疗机构选定表》。线上渠道办理的,按照线上指引填写资料。
2、如参保人孕期内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身份转为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身份或由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身份转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身份,应当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流程与产前检查选点变更业务一致)。
(四)产前检查选点信息变更
参保人申办产前检查选点信息变更业务的(含修改产前检查选点生效日期、选点结束日期、预产期等),应当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办理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凭证并填写《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选定信息变更申请表》。
办理产前检查选点信息变更业务的,根据不同的情况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办理预产期修改的,提供围产期表等可证明预产期的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产前检查选点生效日期修改的,提供证明入院日期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职工及失业人员的未就业配偶办理上述业务须到参保所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所需材料与上述一致。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无需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市直参保人办理医疗、生育相关业务的,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办理。
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佛山新城中欧中心D座1楼D2电梯口侧4号窗口。
(2)办公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至12:00,下午2:00至5:3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暂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1、广东政务服务网
(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index)。
2、“粤医保”微信小程序:登录—我要办事中“查看更多”—异地就医备案—备案类型选择“异地生育就医人员”—填写信息办理。
注:仅首次办理异地产检选点及生育异地备案的可通过“粤医保”微信小程序办理(已办理市内产检选点的不适用)。
(一)备案有效期:《广东省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所填备案时间的第30日止。如参保人已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异地备案结束日期系统自动更新为分娩、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出院日期/门诊结算日期。
(二)办理生育保险相关手续时,非参保人本人办理而需要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代办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及代办人有效身份凭证及《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享受待遇:
1、参保人员:
(1)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因分娩、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2)已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前的产前检查生育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3)因病情需要经原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转往其他医疗机构产检的参保人员,在转入医疗机构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4)因急诊、急救和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分娩、终止妊娠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100%的比例支付。
(5)变更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变更前的医疗机构已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个人在门诊发生纳入核报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产前检查定额结算标准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在变更前的医疗机构未发生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变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保持不变。
2、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市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享受;未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照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享受。
3、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参照参保人员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止时间一致。
(四)产前检查选点医疗机构视同为普通门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该视同事项不受普门选点规则限制,有效期与产前检查选点有效期一致。
(五)已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其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内视为已办理基本医疗异地就医报备手续,在有效期内因疾病在生育保险异地备案城市产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已办理异地就医报备的规定核报。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有效期结束后,仍有异地就医需求的,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六)本规程所称有效身份凭证,是指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保卡、居民身份证(含电子证照)、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认证的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遗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供出生证或户口簿,港澳台籍的提供通行证或居住证(含电子证照),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参保人死亡并注销户籍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七)符合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在办理产前检查选点手续或申请生育保险零星报销时应当进行身份认定,若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结婚证》的,由办理人提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核对参保人员未就业配偶身份信息及参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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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谭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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