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方侵权在先,
为了打官司,
能否在网上购买对方的身份信息?
即便是出于诉讼目的,
非法获取他人私密信息,
同样构成侵权!



2024年,张某与蒋某参加团建活动相识,后因发生矛盾而结怨。张某在其社交平台账号发布带有辱骂字眼的图文,并披露蒋某照片及相关聊天截图。蒋某发现后,联系张某删除遭拒绝。蒋某为起诉张某侵犯其名誉权,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张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准备进行起诉。
几日后,张某发现多个社交平台账号陆续发布载有其姓名、身份证号码、社交平台账号等信息的视频截图,于是逐一联系发布者要求删除,部分账号运营者称是“朋友发的”并删除了内容。张某认为是蒋某指使他人在社交平台散布其个人信息,造成其隐私泄露和精神损害,遂将蒋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隐私权纠纷。蒋某通过网络渠道购买张某身份证号码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虽然蒋某辩称购买信息仅用于起诉维权,但其获取手段本身具有违法性,不能因目的正当而豁免侵权责任。同时,相关社交平台账号散布张某私密信息的时间,与蒋某购买信息的时间存在时空上的连续性,结合账号运营者与张某沟通时对纠纷背景的知晓程度,法院认为相关信息从蒋某处获得具有高度可能性。蒋某的行为已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合考虑蒋某的过错程度及行为影响范围,法院判决蒋某向张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一审判决后,蒋某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公民的身份证号码具有私密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本案中,尽管张某的侵权行为在先,但蒋某作为被侵权人,以非法购买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其自身行为同样构成侵权。即便蒋某的行为动机具有一定正当性,亦不能否定其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公民私密信息的侵权性质。网络言论有边界,维权行为须合法,大家应理性处理矛盾、规范网络言行。
家里漏水、车辆被泡…暴雨天这些损失只能自己承担吗?
民事案件起诉,能选择离家最近的法院吗?
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理赔款却进了公司账户?| 百案识法121
这么多好看又“有料”的文章,
你怎么忍心错过?
赶紧“星标”我们!


来源:民一庭
编辑:杨昊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