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6日 Wednesday

从事的工种未列入特殊工种名录,可以申请提前退休吗?

国家为保护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利益,设立了提前退休制度,但提前退休并非想退就退,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案情简介杜某,1969年9月生,于1985年12月经某市劳动人事局同意,补员为A化工实验厂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从事工种有操作工、干燥、化工专业。深圳市社保局受理后,审核了杜某的原始档案,并向某市人社局发函核实相关情况,查明 A化工实验厂、B合成纤维厂的行业大类分布属于化工行业、纺织行业,而杜某从事的操作工、干燥、化工专业等工种未纳入两个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未达到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国家为保护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利益,设立了提前退休制度,但提前退休并非想退就退,需要满足法定条件。

案情简介

杜某,1969年9月生,于1985年12月经某市劳动人事局同意,补员为A化工实验厂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从事工种有操作工、干燥、化工专业。后该厂经兼并更名,杜某转入B合成纤维厂,从事的工种有操作工、化工专业。1999年8月,杜某向B合成纤维厂申请辞职并办理离职手续。

2024年10月,杜某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为由,向深圳市社保局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深圳市社保局受理后,审核了杜某的原始档案,并向某市人社局发函核实相关情况,查明:A化工实验厂、B合成纤维厂的行业大类分布属于化工行业、纺织行业,而杜某从事的操作工、干燥、化工专业等工种未纳入两个行业的特殊工种名录,未达到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2024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作出涉案决定书,决定不予核准杜某提出的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资格认定申请。杜某申请行政复议后,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涉案决定书。

杜某不服,提起诉讼,称其为了熟悉前纺工序流程,从事了两个月的干燥岗位,后被调回纺丝岗位,其在A化工实验厂、B合成纤维厂实际从事的工作为“纺丝操作工”,并非档案记载的“操作工、干燥、化工专业”,实际岗位符合提前退休的条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涉案决定书及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杜某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根据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粤劳社〔2002〕136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除了工作性质、年限等须具备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外,所从事工种还应符合原劳动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等要求。

本案中,结合杜某从事工作所在单位的“A化工实验厂”所属行业为化工行业,化工行业对应的特殊工作范围名录并无“操作工、干燥、化工专业”。杜某从事工作所在单位的“B合成纤维厂”所属行业为纺织行业,纺织行业对应的特殊工种范围名录并无“操作工、化工专业”。故杜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以特殊工种申请提前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深圳市社保局据此作出涉案决定书并无不当。

关于杜某实际从事“纺丝操作工”的主张。法院认为,该主张与其原始档案中记载的工种不一致,未有证据显示“纺丝操作工”属于相关特殊工种范围名录中的特殊工种,杜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岗位上累计工作达到规定年限。故对于杜某的该主张,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是国家为了保护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职工利益而制定的政策。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在全民所有制企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二是所从事工种须列入原劳动部及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公布的特殊工种名录;三是从事该工种的工作年限累计达到规定标准(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井下、高温满9年,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满8年)。

为防止违法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现象发生,社保行政部门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严格审批,有效保障职工权益和公平正义。而社保行政部门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确认,原则上以原始档案资料记载为准。

法官在此提醒,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广大职工在办理提前退休申请前,应提前了解国家及本行业特殊工种名录,核对自己的原始档案记载与实际从事工种是否一致。如发现档案记载有误,应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申请更正,避免因档案记载问题影响退休待遇。同时,企业也应当如实记录职工岗位变动情况,妥善保管原始档案,配合职工做好退休申请的申报工作。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一)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要严格按《通知》规定的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权限,规范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要建立审批工作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加强对审批工作的监督。

(二)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统一由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负责医疗诊断,并出具证明。非指定医院出具的证明一律无效。

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定期审核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暂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1-4)级》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四)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设有特殊工种的企业,每年要向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特殊工种名录、实际用工人数及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人员名册及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原劳动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随着科技进步和劳动条件的改善,需要进行清理和调整。新的特殊工种名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审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暂按原特殊工种名录执行。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各地必须严格执行原劳动部《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特殊工种的规定,按照原劳动部和1985年至1993年期间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特殊工种名录审批提前退休,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跨行业参照执行。

【来源:深圳中院 盐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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