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6日 Wednesday

遛狗不牵绳,出事必担责!

如今,饲养宠物已成为许多人寄托情感、排解孤独的重要方式。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2025年底,原告家属携其饲养多年的宠物犬“旺仔”外出散步,途中遭遇被告饲养的大型犬袭击

如今,饲养宠物已成为许多人寄托情感、排解孤独的重要方式。但部分饲养人忽视文明养犬规定,遛狗不牵绳、放任犬只自由活动,不仅破坏公共秩序,还极易引发侵权纠纷,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乃至人身伤害。近日,武江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25年底,原告家属携其饲养多年的宠物犬“旺仔”外出散步,途中遭遇被告饲养的大型犬袭击。事发后,原告立即将“旺仔”送至宠物医院救治,共花费医疗费30000元。然而,“旺仔”还是因伤情过重治疗无效死亡。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未尽到管理义务,应对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3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39000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的宠物犬同样未牵绳,原告也有过错,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同时以案涉犬只为普通宠物犬、市场价格低为由,主张原告花费的医疗费属于过度治疗。

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犬只未牵绳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被告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原告为救治宠物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具有正当性,不能仅以犬只市场价格判定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故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000元,法院最终核定被告还应支付医疗费28000元。原告自2017年起饲养“旺仔”多年,宠物已成为家庭成员的重要精神寄托,目睹宠物惨死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创伤,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原告未提交有效交通费票据,该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33000元。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一根牵引绳,牵起的是宠物的安全,更是他人的安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未对动物采取拴绳等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需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广大饲养人务必依法履行动物管理义务,外出时自觉为爱犬系上“安全带”,坚决杜绝散养、放养等危险行为。别让一时的疏忽与侥幸,让心爱的“毛孩子”变成伤人的恶犬,共同守护安全、和谐的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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