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网络主播、平台配送等新业态用工模式日益普遍,引发越来越多的劳动关系认定争议。部分企业认为双方签订的是经纪合同、合作合同,属于民事合作范畴,无需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而不少劳动者则认为自己实际接受企业管理、领取固定报酬,双方构成劳动关系。新业态用工模式下,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是什么?民事合作与劳动用工的法律边界如何划分?

本期“职工学法”
将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劳资双方规范行为、理性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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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陈先生入职文某科技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签订《经纪合同》。根据公司要求,合同履行期间,陈先生需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履行请休假手续,每月获取固定报酬。
后双方产生用工争议,陈先生提起诉讼,向法院主张确认其与文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案例引用来源:2026年,广州法院发布一批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用人单位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与表面约定作出判断,应当结合实际用工事实,重点审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以实质标准认定双方法律关系。
本案中,陈先生接受公司的日常劳动管理与工作指派,请假需履行公司规定的审批手续,公司对其工作内容、工作时间享有实质支配权,双方具备明显的人身隶属性;公司按月向陈先生支付固定劳动报酬,陈先生提供的直播业务属于公司核心业务组成部分,双方同时具备经济从属性与组织从属性。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令公司向陈先生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实质重于形式”是劳动争议领域一贯的司法裁判准则,企业刻意通过变换合同名目来拆解用工关系、规避法定用工责任的行为,并不会得到法律的认可与支持。
劳动关系认定遵循实质审查原则,合同名称并不决定真实的法律关系。新业态岗位的劳动者不必被经纪合同、合作合同等表面名头误导,只要实际接受企业的支配性管理、服从其规章制度、定期领取劳动报酬,就符合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有权依法主张对应的法定劳动权益。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建议企业在开展新业态用工时,应注意规范以下两点:
一是,企业应合法合理地使用用工自主权,不得通过签订民事合同的方式规避法定用工责任。二是,企业应根据实际用工需求选择合规的用工模式:确属民事合作的,不得对合作方施加人身隶属性的劳动管理;确属劳动关系的,对从业者确是进行了实质劳动管理,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在新业态用工管理中,企业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即便合同名称为经纪、合作、劳务合同,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依法承担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经济补偿等法定责任。
唯有实体上守住合规底线、厘清用工关系属性,企业才能有效防范用工法律风险,推动整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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