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消费者到达酒店后发现
预订的房间内泳池与宣传图片不符,
后在某平台发布带图差评,
酒店却以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2025年1月,邓某及其家人通过某平台预订了A公司经营的一套度假别墅,在线支付1660元。该别墅在平台展示页面中配有圆形泳池俯拍图。然而,当邓某一家到达现场时发现,别墅内的泳池实际为半月形,与宣传图片严重不符,无法满足使用需求。邓某当即与A公司沟通,要求换房或全额退费,遭到拒绝。协商未果后,邓某一家人未实际入住便驾车离开。
两日后,邓某在某平台评论区发布评论:“货不对板,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没有入住,退款申请中……”,并附上两张实际泳池照片,该评论浏览量过万。
A公司认为,邓某的言论侵害了公司名誉权,于2025年11月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邓某删除差评、在同一平台显著位置发布30日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28345元。邓某则辩称,自己发布的评论是对真实消费体验的直接描述,属于消费者依法行使评价、监督权利的正当行为。
高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消费者的网络评价是否侵害经营者名誉权。
法院指出,邓某的评价所涉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捏造事实的情形;其感受性描述属于消费者对服务的监督评价范畴,没有侮辱、诽谤或诋毁的意味,亦不存在侵害经营者名誉权的主观故意。
据此,法院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双方均未上诉。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消费者网络评价权与经营者名誉权之间的边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区分合法评价与名誉侵权的关键在于:消费者的评价是否基于客观事实、是否超出合理表达限度。
本案中,邓某的评论仅为客观叙事,既无贬损字眼,也未捏造事实,不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服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权。
网络消费评价是市场监督的重要载体。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的评价,即便表述直接、态度鲜明,只要未触及法律禁止性规范,仍属于正当监督范畴,依法应予保护。经营者作为市场服务主体,负有接受公众监督、容忍客观合理批评的法定义务,对客观、适度的差评应予必要包容。各方均应恪守权利边界,诚信经营、理性表达,方能共同营造公平有序、清朗透明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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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明法院
编辑:郑晓琦
审校:吕慧敏、冷瑞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