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产经营者违反生态环境法典规定
哪些情形下可能会被吊销
或者撤销有关许可证件?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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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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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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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或者超过载明的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限值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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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规定,擅自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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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撤销其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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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裂隙、溶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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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对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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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出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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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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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照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的要求生产、进口新化学物质,情节严重的,吊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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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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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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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未及时通报或者报告的,可以吊销相关任职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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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音频/由AI辅助生成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