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然保护地是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自然保护地既是生态敏感地带,又常压覆着重要的矿产资源,两者都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极其重要的资源依赖。自然保护地范围内能不能进行矿业活动及如何开展,一直争议不断,相关政策打架的现象也普遍存在。

近年来,随着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工作的推进与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法律法规政策的制修订陆续完成,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施行及新矿法实施条例颁布,涉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业活动相关法规政策体系日渐明朗。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公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
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内仅允许开展下列人为活动:(三)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基础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这与《国家公园法》相关内容保持完全一致,而修订前的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的《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由于此次修订实际上只修改了两个字,把“住建”部门修改为“林草”部门,其他内容均未调整与最新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2023年10月9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保规〔2023〕4号)第十八条规定:严格保护国家级自然公园内的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域、生物等珍贵自然资源,以及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等人文景观。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相关活动和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其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禁止擅自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从事采矿、房地产、开发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光伏电场等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开发活动。第二十条规定:在国家级自然公园内开展……矿产资源勘查等活动,应当征求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随后陆续出台的山西、河北等省份的省级自然保公园管理办法也对涉及矿业活动提出了类似规定。
另外,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将“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列为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具体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以上是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相关法规条例及管理办法等对涉及矿业部分的规定,以下是对近期出台或修订的生态与矿业的法律及条例对涉及自然保护地部分的规定梳理。
2026年8月15日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分别设置了矿产资源和自然保护地的专门章节,但只是有“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江河湖泊、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等相关条款,并未直接提及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业活动相关内容,不能不说是法典的一大遗憾。
2025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矿业权期限届满前,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原矿业权出让部门可以依法收回矿业权;矿业权被收回的,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进行符合管控要求的勘查、开采活动,已设立的矿业权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应当依法有序退出。第三十七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对矿区森林、草原、耕地、湿地、河湖、海洋等生态系统的破坏,并加强对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等活动的管理,防范生态环境和安全风险。
2026年6月15日起施行的《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以依法开展符合管控要求的基础性地质调查、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和规定范围内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自然保护地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自然公园(含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和省级)等不同等级,矿业活动包括勘查和开采,勘查活动包括基础性地质调查、以及资源普查、精查、详查及矿区施工探查等,开采工作包括井工开采、坪洞开采及露天开采等,另外,矿种也不一样,有能源矿、金属矿、建筑沙石矿等,或分为战略性矿产资源和地方优势矿种及一般矿产等。不同级别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保护要求不一样,对不同矿业活动、不同矿种、不同工作阶段等的管理规定也不一样。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要求,国家相关部局将制定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矿业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相关省份也会随之制定适合自己的实施细则。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现行的相关法规政策并不是绝对禁止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所有矿业活动,但考虑到实际操作规范与管理便利性,以及提前收回原有的矿业权需付出巨额补偿,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限制开采、不批准采矿权延期和扩区,直至逐步退出,也有一些地方借助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的机会为已有的矿业权开天窗调出自然保护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