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出台
全省首个针对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的
地级市规范性文件
明确大棚、养殖圈舍等农业设施
可办理所有权登记、抵押贷款
让农业设施从“沉睡资产”变为“活钱”
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广农业设施和畜禽活体抵押融资的通知》要求,佛山市立足本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佛山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与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让农业设施拥有了权属清晰的“产权证”和对接金融市场的“通行证”。

作为广东省首个聚焦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与抵押贷款管理的地市级规范性文件,《办法》紧扣农业产业特性进行制度再创新,构建了“自愿申请、严格审查、据实登记、设施与用地一致、设施农用”的闭环管理体系。
一是制发“设施身份证”。符合条件的农业设施可申领《佛山市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该证作为唯一权属凭证,清晰载明农业设施所有权人、法定代表人、地址、面积、估值等信息,专门用于向金融机构办理抵押贷款,有效隔离了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纠纷,风险可控。
二是打通融资“最后一公里”。持证经营主体可以农业设施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贷款。贷款资金明确限用于购买农资、技术升级、改扩建等农业领域,确保“取之于农、用之于农”。同时鼓励银行开发专属涉农信贷产品,实行优惠利率。
三是守住“农地农用”红线。《办法》设置了多重保障: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抵押物处置时,受让人必须具备农业经营能力,并继续用于农业用途,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性质。农业设施抵押期间,因政府建设需要,被依法拆除后,补偿款优先偿还金融机构贷款,实现了产业安全与金融安全双兼顾。
涵盖标准化钢架大棚、连栋温室、工厂化水产养殖车间、现代渔业设施、畜禽养殖圈舍、冷库烘干房、智慧农业设施等生产型与辅助型设施。
只要用地手续完备、权属无争议、设施能正常生产并达到各区最低价值标准,即可申请。
实行“受理—审核—现场查验—公示—发证”一条龙,首次登记不收取费用,各类变更、转移、注销均有章可循。
贷款合同签订后,需向农业设施所在地的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初次抵押备案,并同步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完成公示。抵押期内同一资产不得办理顺位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待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须及时办理注销备案,有效防范同一农业设施重复抵押贷款等风险。
我市在全省率先以地市级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农业设施所有权登记与抵押贷款的全流程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迈出了先行先试的关键一步。下一步,佛山市农业农村局将组织政策宣传,指导首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完成所有权登记,并对接金融机构推动首批农业设施抵押贷款落地,真正将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在实践中检验成效,努力形成可借鉴的“佛山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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