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6日 Wednesday

在林地、草原上搞露营项目如何用地?丨公益科普(111)

2026年3月5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提出 发展森林草原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需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可与直接为林业、草原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统筹建设。2025年11月1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规范》已印发正式实施,明确了法定各类设施的具体标准。为推进直服设施功能的复合利用,38号文规定发展森林草原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需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如厕所、生态停车场、小型补给类设施等,可与直服标准中明确的相关工程设施统筹建设,兼顾相关功能

2026年3月5日,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提出:发展森林草原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需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可与直接为林业、草原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统筹建设。

政策解读:林业直服设施的具体类型由《森林法》规定,草原直服设施具体类型适用于《草原法》第四十一条直服范围的第三款:科研、试验、示范基地。2025年11月1日,《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设施用地规范》(林业行业标准)已印发正式实施,明确了法定各类设施的具体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可按规定办理直服用地手续。直服标准中,已明确部分设施可兼顾露营体验、科普宣传等功能。为推进直服设施功能的复合利用,38号文规定发展森林草原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需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如厕所、生态停车场、小型补给类设施等,可与直服标准中明确的相关工程设施统筹建设,兼顾相关功能。需要说明的是,此类小型零星便民设施不是单独建设,是在林业、草原直服主体设施的基础上,兼顾相关配套设施的功能。此类设施应以直服主体设施项目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并严格执行标准确定的用地规模。

依据目前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在林地、草原上,包括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如果只是个人搭个帐篷,玩个户外露营,这个没问题。

对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的户外休闲旅游项目,而且涉及硬化地面,建设相关配套的设施,如厕所、生态停车场、小型补给类设施等,不能单独建设,应以直服主体设施项目申请用地,复合利用,兼顾兼顾露营体验、科普宣传等功能,由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划入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看具体情况。涉及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不行,一般控制区可以;涉及国家级、省级自然公园生态保育区不行,合理利用区可以。但《北京市帐篷露营地管理办法》( 京文旅  〔2026〕32号)规定,只要在生态保护红线内,都不行。

相关法律政策规定

森林法》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草原法第四十一条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新修订的《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可以划定适当区域,设置必要的辅助设施设备,为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科普宣传、生态旅游、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

2022年11月13日,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露营旅游休闲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资源发【2022】111号),就如何规范此类项目用地曾有明确规定:

经营性营地项目建设应该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使用土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其公共停车场、各功能区之间的连接道路、商业服务区、车辆设备维修及医疗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其营区、商务俱乐部、木屋住宿区等功能区应优先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得变相用于房地产开发。营地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采伐林木、不固化地面、不建设固定设施的前提下,可依法依规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建立露营地与土地资源的复合利用机制,超出复合利用范围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上老旧厂房(包含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及相关工业设施)等,在不改变老旧厂房主体结构的前提下,经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后,用于发展露营旅游休闲营地项目建设的,可享受在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选址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经营性营地项目,全部用地均应依法办理转用、征收、供应手续。支持依法依规以划拨使用等方式保障非经营性公共营地用地。

2022年8月16日  自然资源部等3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提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其中包括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印象芦苞”编辑组
来源:自然微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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