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未成年人安全无小事 以案释法护成长
未成年人的安全保护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违规托管、游戏充值、沉迷网络等问题频发,不仅危及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有着明确规定,任何漠视未成年人安全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
违规开设托管班致儿童食物中毒
负责人被刑拘
案情简介:某县城一家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私人托管班,因食材变质导致12名托管儿童出现食物中毒症状。经查,该托管班不仅未配备专业的餐饮人员,食材采购也未经过安全检测,且未建立食品留样制度。
处理结果:公安机关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托管班负责人立案侦查,随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警示意义:托管机构是未成年人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必须具备合法资质并严格遵守食品安全规定。无证经营、漠视食品安全的行为,严重威胁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双重追责。
案例二
向未成年人出售游戏账号并诱导消费
商家被处罚
案情简介:某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商家,明知买家是13岁未成年人,仍向其出售价值8000元的游戏账号,并通过聊天话术诱导其多次充值购买虚拟道具,累计消费达2.3万元。家长发现后要求退款,商家以“虚拟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还”为由拒绝。
处理结果: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相关规定,认定该交易及后续充值行为未经监护人同意,责令商家全额退还未成年人消费款项,并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被约谈整改。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进一步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3.《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
警示意义: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商家向其出售高额虚拟商品并诱导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的大额消费,监护人有权要求退款,商家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同时,向未成年人租售游戏账号已被行政法规明令禁止。
案例三
直播平台未落实青少年模式
致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被处罚
案情简介:某短视频平台未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未成年人无需实名认证即可随意浏览各类视频内容,且平台推送的多为低俗、暴力短视频。一名14岁未成年人因长期沉迷该平台,出现厌学、情绪暴躁等问题,严重影响身心健康。
处理结果:网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责令平台立即整改,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并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或者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警示意义:网络平台必须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过滤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内容。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不仅会损害其身心健康,平台也将面临严厉的行政处罚。
提醒注意
对家长的提醒
1.查验资质,慎选托管机构。选择托管机构时,务必核实其是否具备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了解其食材采购渠道、是否配备专业餐饮人员、是否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切勿因便利或低价选择“黑托管”,将孩子置于食品安全隐患之中。
2.关注消费,及时依法维权。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行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进行的大额游戏充值、虚拟道具购买等消费,监护人有权依法要求退款。若遇商家以“虚拟商品概不退换”等理由拒绝,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监督上网,防范网络沉迷。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网络,优先选择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内容健康过滤机制完善的平台。关注孩子是否存在沉迷网络、浏览低俗或暴力内容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干预。
对经营者的提醒
1.托管机构须合法经营,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从事未成年人托管服务,必须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无证经营或食材管理疏漏导致未成年人食物中毒的,将面临刑事立案与行政处罚的双重追责。
2.网络商家严禁向未成年人租售账号及诱导消费。任何商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游戏账号租售服务。向未成年人出售虚拟商品或诱导其大额消费时,应主动核实监护人是否同意。未成年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大额消费行为,未经监护人追认无效,商家须依法承担退款责任。
3.网络平台必须严格落实青少年模式及内容审核。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实名认证制度,确保未成年人无法绕过青少年模式浏览平台内容。应针对未成年人设置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主动过滤低俗、暴力等不适宜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