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大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市民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对预付式消费的风险防控能力,降低资金风险,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 第 9 号)(下称《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是如何定义的?
《管理办法》明确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的定义,包括四个方面属性:一是发行主体是从事特定行业的企业,即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见附表;不包括教育、旅游、健身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使用限于特定范围,即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三是性质上明确其为一种预付凭证;四是形式上不限载体,包括实体卡和虚拟卡。
备案企业范围是怎么划分的?
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企业涉及行业众多,根据商务部行业管理职责,《管理办法》将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列入调整范围,详见下图。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行业分类表
同时,为细化管理,《管理办法》将发卡企业详细划分为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和其他发卡企业四类。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发卡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准确界定类型,向对应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或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指除上述三类企业之外的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严格预收资金管理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实行资金存管制度:
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
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
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及时办理变更与信息报送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发卡企业类型改变或单用途卡业务终止时,发卡企业应在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
法律责任提醒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将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请各企业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主动配合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