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点击音频收听《绿法之声》

第三期
“装样子”的监测行不通了!
2026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将“标准和监测”独立成章,将监测从行政规章层级提升至国家基本法层级。法典整合了原各单行污染防治法中的监测义务与法律责任,形成了系统严密的监管规则体系。
本文为企业梳理自行监测的三大核心问题:哪些单位必须履行?法定要求有哪些?违法后果是什么?并补充《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相关要求,附赠自查要点,助力企业守好生态环境合规“防线”。
一、哪些单位必须履行自行监测义务?
法典第183条明确,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含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均为自行监测的核心义务主体。
在此基础上,法典第184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还需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自行监测法定义务
法典明确,排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必须履行以下6项义务:
监测方案合规制定义务: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和有关标准规范,制定完整的自行监测方案,明确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式、质量控制等核心内容。
监测活动规范实施义务: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监测规范开展监测,不得擅自变更采样点位、缩减监测指标、降低监测频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运维义务:按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发现数据异常及时报告、检查、修复。
监测台账与原始记录留存义务:建立管理台账,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监测信息报告与公开义务:依法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数据,接受社会监督。
监测数据真实性保障义务: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禁止通过干扰采样、调换样品、改变监测条件、篡改或伪造记录等方式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违反自行监测义务的法律责任
法典在第五编第二章第一节设置了“违法情形-违则条款-罚则条款”的一一对应关系:
情形1:未制定监测方案、未规范开展监测、未建立台账、未保存记录(含保存不足5年、隐匿销毁等)、未如实报告数据
罚则(法典第1086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情形2:重点管理单位未安装/联网/维护自动监测设备
罚则(法典第1086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可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安装监测设备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形3: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数据失真
罚则(法典第1087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情形4: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篡改、伪造、干扰采样、调换样品等)或指使受托机构造假
罚则(法典第1088条):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情形5:侵占、损毁、擅自移动、干扰、破坏监测设施设备
罚则(法典第1093条):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除排污单位外,生态环境法典各分编也明确了多类特定主体需履行环境监测义务,涵盖涉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企业、化工园区、规模化养殖场、土壤重点监管企业、生活垃圾处置机构、施工与交通机场运营主体等。
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要求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与法典构成“上位法原则规定”与“下位法专门细化”的协同关系。条例对企业自行监测还有以下要求:
1.视频监控设备:自行监测的主要监测点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条例第21条)
2.监测设备全周期管理: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监测设备,做好维护、检定和校准。(条例第23条)
3.如实记录工况:采用手工监测方式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如实记录手工监测期间的生产负荷、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工况。(条例第24条)
4.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条例第25条)
条例列举法的六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条例第25条)
未实际开展监测直接出具报告
篡改、伪造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
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改变监测条件
调换监测样品或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
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虚假标记、用作弊工具等手段、方式使数据失真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条例提到的九类违法情形及罚则(条例第42条)
不遵守监测规范导致数据失真
使用不合格设备
未安装视频监控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
未记录工况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
未保存记录
未公开信息等
违法以上情形处2万至20万元罚款。
刑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人员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企业自行监测快速自查要点
手工监测
监测项目、监测频次是否严格对应排污许可证及行业技术指南要求?
排污许可证新增了监测因子,方案是否及时更新(如工业噪声要求)?
监测点位、采样平台、采样孔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HJ1405-2024》)?
每次采样是否完整记录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每次指标是否与自行监测方案一致?是否如实记录监测数据?
是否及时让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盖有CMA章的报告、原始采样记录、监测台账?
原始采样记录、监测台账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5年?
合作第三方检测机构是否具备有效CMA资质及备案?是资质范围是否覆盖监测项目?是否依法签订合同?
是否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平台(关联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填报、公开自行监测方案、报告及数据?
监测机构在监测过程中是否存在编造、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及采样记录的违规行为?
是否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自动监测
设备是否按规范安装、联网、正常运行?传输有效率是否达标?
数据是否真实、完整、未篡改?标记是否及时准确?
运维、校准、比对、异常处理记录是否齐全、保存合规?
故障、异常是否及时报告、修复、留痕?有无擅自停运?
人员是否持证、培训到位?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审校:陈颖欣、白雅丹、陈健欣、冯艳锋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精彩资讯请关注花YOUNG陈村视频号


看都看完了,还不点这里试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