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6日 Wednesday

关于《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制度,压实鉴定机构与从业人员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1989年,原建设部印发《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规范鉴定受理、现场勘查、检测验算、出具报告全流程工作,要求规范鉴定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危房鉴定处置闭环管理。2025年,地方性法规《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鉴定机构监管体系、规范鉴定市场、管控鉴定质量

关于《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安全鉴定活动,健全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管制度,压实鉴定机构与从业人员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佛山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制定背景

1989年,原建设部印发《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规范鉴定受理、现场勘查、检测验算、出具报告全流程工作,要求规范鉴定机构从业行为、强化危房鉴定处置闭环管理。2025年,地方性法规《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正式施行,明确经营性自建房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证明,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健全鉴定机构监管体系、规范鉴定市场、管控鉴定质量。2026年,市政府印发《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明确房屋超设计年限、结构受损、改造改用途等情形必须开展安全鉴定,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健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监管机制。为落实国家及省市房屋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要求,规范全市房屋安全鉴定从业行为,制定本管理办法。

制定依据

文件的制定以国家、省、市现行房屋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为基本依据,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控相关制度。主要上位依据文件包括:住建部规章《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地方性法规《佛山市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地方政府规文《佛山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参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等国家、行业现行技术规范。

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系统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针对房屋安全鉴定行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深入开展行业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充分论证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文件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分总则定义、机构和人员要求、名录管理、鉴定规则、报告管理、异议复核、危房处置、监督追责等内容。

(一)总则条款(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办法目的、适用范围、房屋安全鉴定定义,确立独立客观、科学准确、诚信公正、权责统一的鉴定基本原则,划定鉴定机构对报告真实性担责的要求。

(二)监管职责与机构人员要求(第五条至第十条):划分市、区住建部门监管职责,分勘察设计类、质量检测类两类机构主体,明确机构资质、设备要求;细化技术负责人、鉴定人员职称、从业年限、教育培训等人员要求,列明机构和从业人员申请纳入名录所需的申报材料。

(三)名录与动态管理(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确定名录办理流程,规范机构信息变更时限;建立年度综合考评制度,列明机构、从业人员各类违规清退情形。

(四)鉴定分类与技术标准(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根据房屋使用属性、使用场景划分可靠性、危险性、抗震、专项等多类鉴定,列明各类鉴定对应标准,特殊无现行标准项目专家论证规则等。

(五)鉴定流程与报告管理(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明确鉴定程序,细化报告编制、校对、签章、归档要求,规定出具报告10日内线上报送监管平台。

(六)异议复核与危房处置(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三条):设定异议申请期限与专家委员会复核申请材料,明确危房鉴定后24小时内上报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衔接现有危房治理法规。

(七)行业协作与监督执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五条):鼓励行业协会开展继续教育,明确主管部门年度专项检查、报告随机抽查制度,对虚假鉴定、无证从业等违法行为落实不良记录与处理。

(八)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施行日期及五年有效期限。

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编辑:佛山住建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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