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规范养老服务领域价格和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养老服务领域市场秩序,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各涉老行业经营者作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经营者销售涉老产品、提供养老服务应当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价单位等信息,公示的价格真实准确、货签对位;价格变动时应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公示标明的费用。
二、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指导价。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等纳入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应当严格执行我区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项目收费、自立名目收费,切实维护老年群体合法权益。
三、禁止价格欺诈。在养老服务、涉老产品销售等经营活动中,不得利用虚构原价、虚假打折、低标高结等方式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设置会员价、优惠价、折扣价应公示活动规则、适用条件,不得隐瞒限制性附加条件误导消费。
四、禁止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对养老服务的服务标准、服务资质、服务效果等,以及涉老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量状况、用户评价、资质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严禁宣称保健品、普通食品具有药品治疗功效,严禁夸大产品功效、虚构康复案例;通过线下会销、直播、短视频、线上销售、朋友圈推广等渠道发布的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严禁伪造荣誉奖牌、行业认证、编造虚假用户评价、销量数据等。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最高可处50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六、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相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将依法公开曝光。
请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监督,若发现相关违法行为线索,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文字:价格监督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
编辑:吴颖琳
审校:刘文龙、陈迪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