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动汽车用电如何报装?
线上线下皆可办!
个人、企业、单位均可申请!
快来了解一下吧

用户可通过南网在线网上营业厅(https://95598.csg.cn/#/hall)、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方电网95598支付宝生活号、政务服务平台、粤省事、95598服务热线、实体供电营业网点等渠道进行充电桩用电报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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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1 | 用电人身份证明材料 | (1)充电设施由个人建设: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军人证(现役)、护照、驾驶证、户口簿、回乡证(台胞证)、外国护照、外国永久居留证(绿卡)、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文书等原件(其中之一)。 (2)充电设施由公司、企业建设:需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3)充电设施由社会团体建设:需提交《社会法人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社团法人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4)充电设施由机关、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建设:上级单位(组建单位、主管单位等)证明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证照、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其中之一加法人身份证明材料)。 【注:非法人或业主本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并明确授权委托的权限、限期,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
2 | 用电地址(车位)物业权属证明材料 | (1)物业权属证明材料:需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等可证明停车位所有权的材料(其中之一)。 (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项目如无法提供车位物业权属证明材料的,可提供村(居)委、业主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车位使用权(使用权一年以上,含人防车位提供的使用权转让或其他与房地产商签订的使用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物业权属证明材料。通过租赁方式获得使用权的,如出租人属于村(居)委、业主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的,可免予签订《供用电合同(担保协议)》,但应根据预付费装置推广要求适时安装预付费装置。对于出租人属于其他主体的,应按租赁户有关要求执行。 (3)充电桩建设同意书:对于停车位置位于住宅小区或具有停车条件自建房内的[如固定车位产权或一年以上(含一年)使用权的自有车位、自有闲置空地等],免于提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对于其他类型的电动汽车充电桩,除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物业管理公司出具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意书,无物业管理小区应由业主委员会、物业委员会或居(村)委会出具。镇街及以上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另行要求的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4)市政公共场所建设充电桩项目:市政公共场所无相关权属证明材料,提供政府部门的规划建设或同意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声明等证明材料和许可材料可视作物业权属证明材料。对位于路边、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集中充电设施,可提供镇街及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立项批复文件或会议纪要代替物业权属证明。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同步配套建设充电桩群等充电基础设施,可提供公共停车场项目规划材料,无需提供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许可材料。 (5)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规程》(DBJ/T 15-150-2018)规定,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的新建个人自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桩)原则上应采用220伏单相交流电接入。 (6)电动自行车集中充换电设施:位置占用公共场所区域,可由业委会、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及以上单位出具建设同意书代替物业权属证明。该物业权属证明材料除明确用电地址物业权属关系外,还应详细标注项目用地具体位置的现场图示或现场照片,经相关方确认可视作项目用电地址的用地红线。对于能明确区分红线范围的相邻区域存在不同充换电经营公司报装的情形,允许按不同经营主体分别独立立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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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佛山12345
编辑 | 佛山新闻网 谭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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