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租赁是群众日常生活、个体经营中高频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很多当事人在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碍于情面未续签合同,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由此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极易引发欠付租金、拒不腾房、追索占有使用费等纠纷。本期结合本院审理的一起真实租赁合同纠纷案例,释法明理,提醒出租人与承租人强化契约意识,规范房屋租赁履约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周某(出租人)与被告高某(承租人)于2020年3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某将自有住宅出租给高某居住,租期3年,月租金1200元,按月支付,租赁期满承租人按时腾退房屋,结清全部费用。2023年3月,书面合同租赁期满,双方并未续签新的合同,高某继续居住案涉房屋,周某照常收取月租金。2025年10月起,高某开始拖欠租金,经周某多次微信、电话催告后仍拒不支付房租,也拒绝搬离房屋。周某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支付拖欠租金及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房屋,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双方依法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该类合同下,出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被告长期拖欠租金、经催告后仍不支付,且拒不搬离,已构成违约。
法官说法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尽量签订规范书面租赁合同,明确租期、租金、解约条件、房屋返还、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带来的举证难、权责不明等问题。合同到期后若继续承租,建议及时续签书面合同,减少不定期租赁带来的履约风险。如当事人既未续签合同,也不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则可能被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享有随时解除权。双方最好在租赁期满前,就续租或终止事宜达成一致,避免因权责不清引发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来源:法音吉语
编辑:佛山新闻网 沈楠
审校:岑炽晖、麦丽敏、乐从镇宣传文体旅游和教育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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