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承包工程劳务,再次转手分包
可不是 “转手甩锅” 那么简单!
不少企业以为拿到劳务分包资格
就能再转手分包出去
殊不知一不小心就踩进法律 “大坑”!
今天,水务君就带大家走进真实案例
一起来看看劳务违法分包的代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五)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五)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法律法规对违法分包认定有着清晰边界,B公司将承接的劳务再分包给C公司,已触碰法律红线。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受惩处,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能心存侥幸、置身事外。
编辑 / 吴晓楠
校审 / 佛山水务微信公众号编辑组
来源 / 佛山市水务局、佛山新闻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