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这句家喻户晓的交通安全警示语
总有人置若罔闻
吃过一次醉驾的苦头
依旧不知悔改
铤而走险再次酒后驾车上路
把自己和路人的生命安全置于险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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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3日15时许,中山交警沙溪大队接到群众报警,称在沙溪镇新濠南路大涌往沙溪方向,看到一名男子和一辆黑色摩托车倒在路边,一边的中心护栏损坏,疑似是摩托车碰撞所致,请求处警。

民警火速赶赴现场处置,刚靠近当事人陈某,就闻到他身上浓烈的酒精气味。面对民警酒精检测要求,陈某拒不配合,多次推开酒精检测仪。民警依法将陈某送往医院抽血检验。
据陈某交代,事发当日中午12时许,他和朋友共五人在大涌镇某饭店吃饭喝酒直至15时许。酒足饭饱后,陈某自行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新濠南路中汇时代广场路段时,因酒精上头意识模糊,撞上中心护栏后连人带车倒地,一时难以自行起身。所幸被路人及时发现,避免了二次事故的发生,否则后果难以预料。
经抽血确认,陈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高达244.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
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陈某曾于2012年8月5日晚因醉酒驾车在沙溪镇工业大道发生过碰撞行人的交通事故,被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日,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驾驶证也因此被公安交管部门吊销,事后也一直没有再次申领。
由于陈某存在无证驾驶、二次醉酒驾车肇事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对其严惩。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
俗称“肉包铁”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
驾驶人没有任何保护
血肉之躯与坚硬的地面、尖锐物相搏
致伤风险会大大增加
后果可想而知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的危害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稳定性不高,驾驶人酒后视觉、触觉、操作能力受影响,更容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还常伴随超速等其他违法,车速越快,遇情况急打方向,车辆易发生侧滑,严重时会导致翻车。

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属于“肉包铁”,驾乘人员除了戴头盔,没有其他的安全防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将对驾乘人员造成严重伤害。

▲冯某醉酒骑电动自行车接连失控摔倒6次,致其肋骨、锁骨骨折,最后一次头部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抽血检测,冯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69mg/100ml。

▲张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滑倒后,车头与一在等待红绿灯的机动车车尾发生碰撞。经抽血检测,张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59.8mg/100ml。
同时,“失驾”人员
无证驾驶机动车任性上路,
危险又违法!
“失驾”的危害

诱发重点违法
无证、“失驾”人员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更加容易滋生和诱发超员超速、闯红灯、酒驾醉驾、使用假牌假证等其他重点交通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交通秩序。

威胁生命安全
无证、“失驾”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法治观念较差,驾车上路行驶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保险可能不予理赔
无证、“失驾”人员驾车上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商业保险通常可以拒绝赔付;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后,保险公司有权向驾驶人追偿。受害方权益可能无法得到及时充分保障,加重矛盾。
公安交管部门提醒
遵规出行
酒后禁驾
切勿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来源:广东交警
编校:康铮
审核:张文海、何若娟、洪家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