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刻意制造噪声扰民 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高密度城市居住环境中,邻里噪声纠纷是常见的民生问题。部分居民在遭遇噪声困扰时,采取“以噪制噪”的方式进行报复性反制,这种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问题,反而使其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期多地法院集中宣判远程刻意造噪的相邻污染侵害案,明确即便原噪声未超标,恶意扰人安宁也属违法,为依法维权划定了清晰法律边界。 01 【典型案例分析】 沈某与李某某为上下楼邻里关系,沈某长期对楼上住户李某某家中未成年人日常活动产生的居家声响存在不满,在多次自行沟通、物业协调均未达成一致后,未选择法定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反而利用家中智能影音设备,在外出期间远程操控音响、电视,不定时随机播放高音量动感音乐,刻意制造间歇性持续噪声侵扰楼上住户。李某某多次报警求助后,沈某仍未停止侵权行为,直至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后,才终止持续多日的噪声干扰。 经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认定:李某某家中未成年人活动产生的声响,属于普通家庭正常起居产生的日常动静,未超出社会一般公众可普遍容忍的合理限度,也未集中发生在午间、夜间等法定休息时段,不构成违法噪声污染。反观沈某,刻意通过远程操控设备制造无规律噪声的行为,主观上妨害他人生活安宁的侵权故意明确,客观上已经严重干扰李某某全家的正常居住权益。结合当事人提交的噪声录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依法认定沈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噪声污染。李某某为躲避持续噪声产生的酒店住宿费、搬家费、房屋退租违约金等合计26307.56元直接经济损失,与沈某的恶意侵权行为存在完整直接的因果关系,据此判决沈某向李某某全额赔偿上述损失,并以书面形式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该案二审最终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02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3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娱乐及其他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和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降低噪声,不得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禁止中午和夜间在住宅区、居民集中区、文教区和疗养区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03 【提醒注意】 1.日常居家主动落实基础降噪义务。 邻里之间相处应当秉持团结互助的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日常生活中主动控制家中声响,家中有未成年人、宠物的家庭,尽量避免在夜间22点至次日6点、午间12点至14点的法定休息时段开展产生高音量的活动,从源头减少不必要的噪声摩擦。 2.遭遇噪声侵扰优先通过法定梯度渠道维权。 如果自身长期受到超出合理容忍限度的噪声干扰,切勿冲动采取“以噪制噪”的报复性反制手段,可按合法梯度有序推进维权:第一时间留存清晰的录音、录像、双方沟通记录等完整证据,先与对方友好协商化解矛盾;协商无果的,申请物业、社区居委会居中开展调解;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公权力渠道合法主张自身居住安宁权益。 3.恶意制造噪声需承担多重叠加法律责任。 刻意通过远程智能设备、高分贝音响等工具恶意制造无规律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面临三类递进式法律后果:首先会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造成他人住宿费、搬家费等直接财产损失的,需要全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还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等刑事犯罪,依法承担对应的刑事责任。 4.维权过程中注意固定核心有效证据。 遇到邻里噪声纠纷时,无需刻意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出具分贝检测报告,日常录制的清晰噪声录音、报警回执、物业调解记录、因躲避噪声产生的消费支付凭证等材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就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民事诉讼中被法院依法采信作为裁判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