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 Friday

绿法之声丨编制环评文件,到底要注意什么?

点击音频收听《绿法之声》第四期编制环评文件到底要注意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环评制度的变化环评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拓展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第82条明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95条明确,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1000万的罚款;对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500万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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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期

编制环评文件

到底要注意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中环评制度的变化

01

环评升级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环境影响评价”拓展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在第82条明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为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把“环境”改为“生态环境”,意味着环评监管的范围将更宽。

02

“未批先建”不再按总投资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于“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处罚,区分编制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予以不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95条明确,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20万-10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1000万的罚款;对编制环评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500万的罚款。

03

明确对未落实环评审批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99条明确,在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未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对建设单位处以5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200万的罚款。

04

温室气体碳排放纳入生态环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首次明确将温室气体碳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上升为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第82条明确,国家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企业要提前布局,建立精细化碳排放核算体系,将低碳技术改造与环评合规结合起来,积极推动企业绿色转型,提升核心竞争力。

05

明确五类不予批准环评文件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在第105条明确了五类对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不予批准的具体规定: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未达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环评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06

明确对环评技术服务单位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097条规定,对于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要并处50万-200万的罚款,并且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对环评技术服务单位主持编制环评的主要人员,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07

强调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62条强调了“三同时”原则,并在第1100条强调了违反“三同时”要求的处罚。要求污染防治设施,首先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次要落实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对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要求,建好了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违反“三同时”要求的,规定处以20万-10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0万-200万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还要处以5万-20万的罚款;对于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责令其停止生产、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于建设单位未将污染防治所需资金列入工程造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1111条明确,责令改正,处2万-1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0万-100万的罚款,责令停产整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学习

审校:陈颖欣、刘炜豪、陈树忠、陈健欣

编辑:陈村镇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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