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安全无小事
违规动火必追责
动火作业绝非简单施工
稍有违规就容易引发火灾事故
不仅造成财产损失
更要承担法律责任

7月31日12时31分
邵阳市双清区某在建工地发生火灾
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
无人员伤亡
造成经济损失38496元

经调查核实
该在建工地在拆除
路边施工围档时
将围挡拆除工作交由
收废品的王某中进行处理
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
王某中、何某军违规采用热切割
进行拆除

作业过程中出现阵风天气
引燃摆放在路边的市政地下涵管
并导致涵管周边
停放的车辆受损

8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当地公安机关对王某中、何某军
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动火不是“点个火”那么简单!
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
稍有疏忽极易引发火情

电焊、气焊(割)、喷灯、
电钻、砂轮等
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
炽热表面的作业
都属于动火作业
动火安全要点 一条都别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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