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 Friday

从“服务商”到“责任人”,法典收紧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

点击音频收听《绿法之声》第五期《生态环境法典》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解读近年来,环评造假、监测数据失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造假是“数据失真”的重要原因,干扰环境决策、损害公众信任。《生态环境法典》第78条规定 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1.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生态环境法典》第108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责令改正,处2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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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生态环境法典》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解读

近年来,环评造假、监测数据失真、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时有发生,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造假是“数据失真”的重要原因,干扰环境决策、损害公众信任。《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后,环评、环境监测、污染防治设施运维等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特别关注相关法条变化情况。

一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核心义务

《生态环境法典》重点强调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对出具的报告内容、监测数据、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态环境法典》第78条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和其他负有法定监测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态环境法典》第79-80条规定,监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禁止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生态环境法典》第99-100条明确,接受委托的技术单位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所出具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客观、真实、准确,且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225条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检定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生态环境法典》在408条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会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依法进行信用监管。

第438条明确,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对其出具的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

二

明确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67条规定:受委托从事生态环境服务活动的生态环境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对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的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70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

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违法后果

《生态环境法典》在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方面,变化主要体现在处罚体系更系统、追责对象更精准。

1.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法典》第1087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责令改正,处2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8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者指使其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处10万-100万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2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89条规定监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技术能力、管理能力,或者不依法备案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20万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的机构未取得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开展监测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5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关闭。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0-1091条规定,监测机构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监测规范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业、关闭。

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200万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监测业务,责令停业、关闭。

对个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万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业;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业。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3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以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等方式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或者指使干扰、破坏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万-20万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环评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7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报告书、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200万的罚款,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责令停业。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的主要人员5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编制工作。

罚款计算方式从“按收费倍数罚款”改为“按幅度罚款”,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

《生态环境法典》第1098条规定,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和人员,与负责审批的部门存在利益关系的,或者该技术单位未依法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3.其他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

《生态环境法典》第1124条规定,以临时更换、篡改、屏蔽、伪造排放控制系统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拆除、篡改、屏蔽、伪造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系统的,责令改正,对维修单位处每辆(艘)5000元的罚款。

《生态环境法典》第1230条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20万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

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50万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万-200万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业,责令停业、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5万的罚款,5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10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四

明确刑事法律责任

《生态环境法典》第107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整理/佛山生态环境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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