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会在春节等法定假期前后安排额外放假。假期结束后,部分企业会将多出的假期默认冲抵职工年休假,但如果未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假性质,则极易引发争议。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额外放假,能否直接按年休假等法定假期进行抵扣?休假安排应当履行怎样的告知程序?

本期“职工学法”
将结合典型案例与法律依据
明确相关法律边界
为劳资双方规范行为、理性维权
提供清晰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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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基本情况
李先生系某公司员工。2023年春节期间,该公司在法定节假日基础上额外放假至正月十一,放假期间工资足额发放。后双方因劳动纠纷核算未休年休假天数时产生争议。公司主张春节多放的假期应抵扣已休年休假;李先生则称公司从未告知该部分假期属于年休假,不同意抵扣。
案例引用来源:2026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涉休息休假类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统筹安排年休假,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休假性质,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本案中,公司的放假通知仅载明春节放假安排,未体现多出的假期为带薪年休假,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就年休假抵扣事宜告知劳动者。因此该部分额外放假不能抵扣年休假天数。法院最终判决公司依法向李先生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相关法律依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劳动者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法定休息权利,劳动者对自身休假的性质、类型与天数依法享有知情权。面对用人单位统一安排的额外休假时,职工可留意放假通知中是否明确标注“带薪年休假”或“年休假抵扣”等相关表述;如果通知仅笼统说明放假安排、未提及年休假抵扣事宜,后续核算未休年休假待遇时,有权主张该部分假期不冲抵个人法定年休假天数,依法维护自身休息权益。

佛山工会提醒广大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但安排时应当履行明确告知义务,通过正式放假通知、内部规章制度等方式清晰说明休假性质,确保职工知悉。
春节等节点出于人文关怀额外安排的福利假期,建议与法定年休假明确区分;若确需以额外放假抵扣年休假,提前向职工说明并确认,避免因性质模糊而引发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规范年休假管理流程,在尊重职工意愿的基础上,制订合理的职工休假年度计划并建立管理台账,合理统筹单位用工需要和职工生活需求,实现人文关怀与合规管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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