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系某卫生用品公司的销售人员,林某离职后,某卫生用品公司虽确认林某存在销售提成1483元,但认为依据公司销售管理制度关于“销售提成=当月货款回款额×提成百分比”的规定,因回款尚未收回,支付条件未成就,故拒绝向林某支付上述销售提成1483元。林某遂诉至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某卫生用品公司之间约定的回款到账才支付提成,系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正常持续的前提下设立的浮动工资支付规则,照此执行本无异议,但现林某与某卫生用品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将“收到回款后才支付提成”适用于劳动合同解除之后显然违背上述规定,故判决某卫生用品公司向林某支付提成尚未支付部分1483元。某卫生用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销售行业中,劳动者的工资构成通常采用“低基本工资+高绩效提成”模式,销售提成是其劳动报酬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用人单位常以“回款未到账”“客户未付款”等内部管理制度延迟或拒绝支付已离职销售人员的提成,变相占用劳动者合法收入。本案通过否定劳动关系解除后继续适用回款条件迟延支付提成的做法,体现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有利于推动用人单位规范薪酬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回款周期与支付节点,避免将经营风险过度转嫁给劳动者。
现实中,很多单位会按照自己的工资发放周期来给离职员工结算工资,但这种做法不符合相关规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该条款中所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其他应发劳动报酬,在员工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对员工的劳动报酬进行核算,并在离职当日依法结清并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将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的; (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未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的; (五)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拒不支付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第五十八条 对采取逃匿等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用人单位拖欠、克扣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经营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到现场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理事件;未到现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例、顺德区司法局龙江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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