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修订印发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 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应急规〔2026〕1号
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商事服务局: 为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9号)和《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做好新旧政策衔接,省应急管理厅重新修订了《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0〕4号),修订后更名为《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9月18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广东省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资格)和管理考试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考试机构和考试点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推进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含仓储经营)企业、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核(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工作。 全省应急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可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试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考培分离、高效便民的原则。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安全生产考试及证书管理工作。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市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换证工作。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且无妨碍安全作业的身体缺陷; (三)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四)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烟花爆竹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考试网络平台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考试相关信息应当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六条 省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省考试机构”)由省应急管理厅确定,承担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市级安全生产考试机构(以下简称“市考试机构”)由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确定,原则上为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承担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考试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全省安全生产考试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二)组织或委托相关地市进行全省考务人员业务考核,并建立安全生产考试考评人员库; (三)承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及省级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 (四)组织指导我省安全生产考核大纲编写和考试题库建设工作; (五)指导、监督市考试机构的工作; (六)承担省应急管理厅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考试机构职责: (一)制定市安全生产考试相关工作制度,承担本市范围内考核发证部门负责考试的有关人员(含中央驻粤和省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考试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二)按照总体规划、合理布局、高效便民的原则协助应急管理部门设置考试点,并将设置情况向社会公布; (三)承担本市范围内考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承担本市范围内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系统的维护和信息管理工作,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信息更改的核实工作; (五)承担本市范围内安全生产考试网络视频监控工作; (六)接受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七)承担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考试点 第九条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统筹考虑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布局、从业人数等情况,以便民利企为原则,科学规划考试点数量并合理布局。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至少确定1家能够承担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3个作业类别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任务的考试点。 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应当自行建设或委托直属事业单位建设符合规定的考试点;对存在考试点资源缺口的,应当委托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和大型企业等补充建设符合规定的考试点。委托考试点开展考试工作的,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承担安全生产考试任务的考试机构、考试点,不得从事与所承担考试任务有关的培训活动。 第十条 考试点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试具体实施工作,维护考场秩序; (二)负责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考试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设备、设施、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四)在每次考试结束后,做好考试视频监控数据存储备份和视频监控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考试信息录入国家和省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平台; (五)接受所属考试机构的组织管理,承担考试机构安排的其他有关工作,经向所属考试机构报告,也可承担其他地市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的考试工作。 第四章 培训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包括理论培训和实操培训。 已经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申请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持有合法有效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申请与其职业技能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以免予安全技术培训。 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免予培训的学历及职业技能专业对照目录,另行制定公布。 第十二条 首次开展培训招生和培训活动前,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及招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安全生产培训条件书面报告从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承诺报告内容属实,并在书面报告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的培训场所、设备、教师、培训项目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从业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按照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培训,并应当建立培训档案。 培训机构的培训档案应实施“一期一档”管理(包括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学员考勤记录、全过程视频录像、考试成绩等),及时将各项培训记录归档,合理编号并编制档案目录,不随意增减、修改、损毁、遗弃原始档案资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 第五章 考核发证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安全生产考试和考试资格审核。安全生产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可以委托考试机构具体实施;考试资格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生产考试应当执行全国统一的考核标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题库和考试系统。 第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每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包括正考1次、补考1次。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合格的,视为安全技术考试合格。 理论正考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需重新缴费报名参加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试。 实际操作考试不得超过5次,其中每次正考不合格的,可免费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需重新缴费报名参加实际操作考试,下次考试须间隔10个自然日以上。5次考试后仍不合格的,申请人需重新缴费报名参加理论考试。 申请人应当自首次理论考试申请通过之日起3年内完成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试,且不得超过特种作业人员年龄条件上限。 第十六条 每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试均包括正考1次、补考1次,考试免费。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正考不合格的,可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需重新报名参加考试,下次考试须间隔6个自然日以上。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人员,表明其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可视为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十八条 考核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换证的,应当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完成相应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理论考试,并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向考核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根据国家有关延期换证政策办理完成延期换证手续的除外。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换证或者延期换证的,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时失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自特种作业操作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欺骗、贿赂、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第二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死亡或者身体条件已不满足本办法要求,无法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二)提出注销申请;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撤回的;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且未换领新证或者换证不通过的。 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严格管理,核查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真实性、有效性,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做好培训、报考、换证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出租、出借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非法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使用伪造、变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他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粤应急规〔202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适用本办法。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原文 来源 | 广东应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