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月23日晚,西平岭山一场雨夜搜救牵动人心。19时14分,南山消防接到报警,两名群众在山中迷路,情况危急。接警后,消防立即调派1辆消防车、6名指战员紧急进山搜救。


被困人员位于山体中段,搜救之路困难重重。山路崎岖,山间温差大,持续消耗救援人员体能。搜救途中天气突变,下起小雨,路面湿滑、视线受阻,每一步都暗藏滑倒坠险的风险。面对恶劣环境,指战员没有退缩,依靠定位设备持续喊话搜寻,在漆黑山林中艰难前行。经过2小时不懈搜寻,21时28分,救援人员成功找到被困的一男一女,二人身体、精神状态良好,暂无生命危险。随后队员小心护送两人撤离,22时08分,全员安全抵达山脚,本次救援圆满结束。


此次救援,南山专职消防队员不畏艰险、向险而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赴汤蹈火,竭诚为民”的誓言。但一次次深夜进山救援,不仅消耗大量公共应急资源,更把救援人员置于巨大安全风险之中。在此提醒广大登山爱好者,野山探险不是“说走就走”的冒险,违规进山遇险,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省内已有多起典型案例。英德石门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5名驴友网络相约擅闯保护区核心区徒步被困,获救后被各罚款5000元,案件经广东高院终审维持处罚,成为全省标志性行政处罚案例。深圳大鹏新区也出现多起追偿案例,台风预警期间擅自进入危险区域登山,当事人被处以罚款;闯入未开发山域遇险的,相关部门可依法追偿救援费用。江门、惠州多地,也频繁发生驴友擅闯保护区、野溪谷遇险事件,部分当事人被依法处罚,更有不幸伤亡的教训。


普法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四十条,禁止擅自进入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探险活动,新版条例实施后违规最高可罚1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明确,擅自进入未开发区域遇险,相关部门可依法追偿应由个人承担的救援费用,这属于民事补偿,并非行政处罚。谎报险情、阻碍救援,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一)项予以拘留、罚款。户外活动组织者若未尽风险告知义务,发生事故,还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并非所有野山迷路都直接处罚。普通未列入保护区的野山,单纯迷路一般以警示教育为主;只有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景区禁入区域、灾害预警划定危险区,才具备处罚依据。收费带队组织他人擅闯禁区,组织者责任更重。

户外探险,敬畏为先。请大家选择正规开发登山线路,不盲目打卡野山、禁区。登山前做好规划,密切留意天气预警,切勿心存侥幸,不要让消防救援力量为任性冒险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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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南山镇专职消防队
编辑丨唐志敏
审校丨马心怡 莫剑豪 邓嘉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