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6日 Friday

@顺德区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请收下这份提醒书

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提醒函为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强化食用农产品管理,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健全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二、严格完善入场档案,签订安全协议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

关于落实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开办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提醒函

为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强化食用农产品管理,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责任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健全管理制度,配齐管理人员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入场销售者登记建档、签订协议、入场查验、场内检查、信息公示、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投诉举报处置等管理义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零售农贸市场应当配备食品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二、严格完善入场档案,签订安全协议

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入场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市场自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和处理信息。入场销售者档案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列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退市条款。

三、严格履行入场查验,规范凭证管理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履行入场查验义务。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对声称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应当查验自产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查验并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以及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入场日期等信息。不得允许伪造、信息与产品不符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应的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四、严格开展抽样检验,公示检验结果

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采取快速检测的,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及时公布本市场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等信息。公布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信息应当包括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

五、严格实施场内检查,制止违法行为

市场开办者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对入场销售者的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对入场销售者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严格处置问题产品,上报风险隐患

市场开办者发现场内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入场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如实记录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数量、产地、销售者、销毁方式等内容,留存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销毁影像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销售者停止销售后六个月。

七、严格分区分类销售,保障经营条件

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为入场销售者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定期检查和维护,并做好检查记录。

请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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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食品销售安全监管股

审校:刘文龙、陈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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