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大市民朋友:
为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防范流入非法渠道,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次新规对麻精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开具、使用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以下3点与您息息相关:
1.医师在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前,应当核对患者和代办人身份证明,向患者或代办人告知麻精药品可能涉及毒品犯罪的特殊属性。
2.为拟带离医疗机构使用麻精药品的患者开具处方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3.为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应当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

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况:
1.带药离院使用的患者
如需要将麻精药品带离医院使用(门诊开药、出院带药),医师在开具处方时,将与患者或代办人签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
2.未成年患者
为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包括门诊和住院),必须取得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书主要告知内容:
1.不得套开麻精药品
不得通过多种途径重复获取、套取麻精药品,不得为他人代开。
2.麻精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
严格遵照医师处方剂量、频次使用,不得自行加量、减量、停药,不得自行改变用药途径或延长用药时间;如出现异常反应或镇痛效果不佳,应及时就诊,由医师评估调整。
3.需按医嘱定期复诊
使用麻精药品需按医嘱定期复诊,并将用药及病情变化情况如实告知医师。
4.过期、不在使用的剩余麻精药品及其废贴、空安瓿应当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法定程序集中销毁,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随意丢弃。
5.转售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非法向他人提供、贩卖麻醉、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治安处罚。

医生根据病情为您或您的家属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含第二类精神药品,如阿普唑仑、劳拉西泮、奥沙西泮、佐匹克隆、扎来普隆、唑吡坦等)时,请您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1.携带有效身份证件
开具麻精药品处方时,请配合医务人员出示患者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核对。
2.签署知情同意书
带离医院使用的麻精药品,患者或代办人需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
3.未成年人患者需监护人陪同取药
为未成年患者开具麻精药品处方,监护人须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

麻精药品是临床诊疗中不可或缺的药品,规范使用能有效缓解病情,使用或管理不当则可能带来成瘾风险甚至流入非法渠道。合理管控麻精药品,需要医疗机构的严谨管理,更离不开市民朋友的配合。请各位患者及家属知悉,让我们共同守护用药安全,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6年10月1日
供稿 |叶金钟
审核 |郭华贵
编辑 | 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全媒体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