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压实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厂中厂”、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各类安全风险,云东海街道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从严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3.1万元。案例3广东某广告有限公司隐患问题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为进一步压实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防范化解“厂中厂”、工业园区、小微企业各类安全风险,云东海街道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排查整治,从严排查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检查发现的典型安全生产违法案例予以公布,以案示警,督促各企业举一反三开展自查自纠,严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026年1月13日,云东海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到佛山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一批危险物品存放于办公楼前临时仓库及调漆房内,该两处场所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电气线路不防爆,无专门的通风设备,未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3.1万元。
2026年1月14日,云东海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到佛山市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储存、使用丁烷,但是没有建立危险化学品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
隐患问题: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26年7月24日,云东海街道应急办执法人员对广东某广告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其车间一名人员正在进行金属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其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万元。
校对:张颖茵、冯晓碧
一审:徐艳芬
二审:刘静思
终审:招俊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