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11日 Friday

保价6万的红木桌烂了,物流公司只愿赔1500?法院这样判

佛山日报讯 记者郭美欢 通讯员罗倩琳报道: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通过快递运送却途中损坏了。寄件人根据此前与物流公司的保价声明,索赔6万元,却遭拒绝。昨日(12日),记者从禅城法院获悉,物流公司被判向寄件人赔6万,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案件:保价6万,只愿赔1500?

2019年6月4日,杜某通过二手交易平台向他人出售一套红木古董“八仙桌”,出售价格为60000元。

随后,杜某通过拨打某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托运。某物流公司安排其旗下子公司负责实际承运,但提供的是物流公司的通用托运单。为了确保安全,杜某声明保价价值为60000元,运输费由买家支付。

2019年6月12日,货物运送到北京。买家发现物品毁损,拒绝收货并退回。2019年7月2日,杜某收到退回的红木家具,发现桌子的四个脚均已脱落。杜某向物流公司提出索赔。

物流公司称,要杜某支付完运输费和保价费才能走理赔流程。杜某遂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但此后物流公司仅愿意赔偿1500元。

双方协商未果,杜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流公司及其子公司赔偿交易物损失60000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判决:物流公司全额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8日,杜某通过物流公司的全国统一服务电话完成下单手续,填写的托运单是该公司的全国通用格式托运单,托运单中托运人为杜某,约定运费为到付,金额为1735元。物流公司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60000元的交易价格为杜某与案外人协商价格,但涉案货物红木家具除具有实用性以外,同时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以市场流通价格作为其实际价值具有合理性。且杜某的预期可得利益为60000元,现红木家具已全部损毁,亦应以60000元作为损失。

此外,杜某已声明保价60000元,托运单上的保价条款明确载明“托运人已保价,实际价值大于或等于声明价值时,货物全部毁损或灭失,按照报价声明予以赔偿”。该条款已以相对突出的字体列出,不存在免除承运人责任或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情形,合法有效,物流公司应当根据物流条款向杜某赔偿交易物损失60000元。

此外,因涉案运输货物已损毁,合同目的无法达到,杜某已支付了运输费及保价费,法院对其诉请物流公司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合计1735元予以支持。虽然子公司为实际承运人,但本案为运输合同纠纷,与杜某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一方主体为物流公司,子公司并非合同相对方,法院对杜某诉请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向杜某赔偿损失60000元,并返还运输费及保价费1735元。

法官说法:

主审该案的霍佩莹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享受快递服务带来的便捷时,对于高价值物品应当选择进行保价,避免因在运输途中物品损坏而造成损失。

物流行业经营者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服务电话,该行为构成要约邀请,寄件人通过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下单成功,则是向物流经营者发出要约并与物流经营者订立运输合同,物流经营者应当受到合同约束,属于运输合同相对方,而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承认人而拒绝承担责任。

另外,寄件人已经按照托运单中的保价提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承运物品丢失、毁损时,物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寄件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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