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 要 公 告 !
尊敬的客户: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和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暂行办法》的要求,自2018年4月1日起,对于建设项目、工地或工程设施(涉及建筑物新增、扩建、改建的)、农村宅基地,客户在办理用电报装时,需提供用电地址的规划开发(建设)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
特此公告。
佛山顺德供电局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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