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在工作过程中
不慎弄伤了左手

面对工人的索赔
雇主矢口否认双方存在雇佣关系
并让工人找“承包人”负责

双方各执一词
究竟孰是孰非
案情回顾
阿娣在龚某开办的货仓打工,从事瓷砖铺贴工作。2015年9月,阿娣在工作过程中不慎被输送带卷入压伤左手,当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确诊为左手严重绞榨伤、第2-5掌骨远排腕骨多发折并骨缺损等。住院治疗18天后,阿娣病情好转,后出院进行门诊治疗。此后为了取出固定物,阿娣分别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再次入院进行治疗。

出院后,阿娣就事故多次与龚某协商,但双方没有达成协议。2017年1月14日,阿娣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是其左手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评定为九级伤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年5月4日,阿娣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龚某向其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合计322305.75元。
对此,龚某向禅城法院申请追加莫某为被告,后法院追加莫某为第三人。龚某认为其在2015年7月将涉案铺贴线承包给第三人莫某,工人工资由第三人莫某支付。第三人莫某雇佣谁,自己并不清楚,也无权过问。因此,阿娣应向第三人莫某主张权利,本案与自己无关。
针对龚某的说法,第三人莫某认为自己在龚某处打工,负责买菜、做饭、修机器,其工资由龚某支付。第三人没有与龚某签订承包合同,双方不存在承包关系。

那么,阿娣与龚某
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法院判决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娣认为其受龚某雇佣。龚某认为自己与第三人莫某是承包关系,阿娣受第三人莫某雇佣。第三人莫某认为自己与阿娣一样,均受龚某雇佣。龚某提供了收款凭证拟证明其主张。阿娣对收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龚某对该凭证进行了修改,将铺贴线工人的工资说成是承包款。第三人莫某对收款凭证中的签名无异议,认为其签名时没有“承包款”三个字,括号部分是龚某后来添加的。收款凭证由龚某单方保存,客观上存在事后单方修改的便利和可能。根据收款凭证的内容,既有承包款的字样,也有工资的字样。在现实中,该行业既可能存在承揽关系,也可能存在雇佣关系等。龚某与第三人莫某陈述,第三人自2015年以来至今仍在龚某处工作。根据上述可认定龚某与第三人的关系存在长期性,非暂时性。结合龚某支付阿娣医疗费用、在阿娣的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名,龚某没有提供书面承包合同等情况,法院认定阿娣与龚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阿娣自认对自己受伤负有一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定阿娣对其受伤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30%,龚某承担70%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法院酌定龚某需向阿娣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合计136671.55元(其中已减去龚某支付的医疗费25183.78元)。而阿娣诉请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法院核定部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龚某向阿娣赔偿136671.55元。被告龚某不服,提出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管燕华认为,不同法律关系的认定最终因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判决结果差异。在案件审理中,双方究竟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很多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都往对自己有利的关系说,造成各执一词,真假难辨。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1、两者的关系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支配和干预,雇主可以制定规则和制度来控制雇员,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系一种“从属性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关系的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承揽人的劳动系一种“独立劳动”。
2、两者的目的不同。承揽是以劳务发生结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人虽负担提供劳务的义务,是直接以承揽契约为目的。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是一种提供服务的合同。承揽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为标的的合同关系,而不是以劳动力的交换为标的的劳动合同关系。雇佣关系中,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可见,雇佣关系偏重于劳动者出卖劳动力的行为,承揽关系则偏重于完成的劳动成果。
3、两者的风险承担者不同。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均由雇主承担,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承揽关系中,所造成的损害均由承揽方承担,而不涉及定作人,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4、两者合同(契约)成立条件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一般在选择雇员时,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符合工作作为标准,雇员则直接看劳动报酬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以应允提供劳务。雇员不能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必要亲自履行雇佣契约。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约合同。承揽方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
5、二者报酬确定的基础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关系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劳动报酬有时与材料的价格相结,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
推介阅读:
◢ 用户信用卡欠7万被起诉,法院判其还12元!◢ 女子因债主离世否认借款,法官三招认定借贷事实!真给力!◢ 购车合同内有“文章”!两个交车日期纠缠不清,究竟以谁为准?◢ 女子误转万元,请求支付宝返还遭拒!这“锅”由谁背?◢ 离婚15年后,佛山女子因前夫欠债被要求搬离住房!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图文|禅城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部分图文来自网络